储架发行(储架发行、股权激励和股份减持有别)

2022-12-20 06:00:04 33阅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总体平移精选层上市、交易、转板、退市等基础制度,坚持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形成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探索资本市场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金融之路。9月3日起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3日、

证监会以精选层各项制度为基础,起草形成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再融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同步修订了《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融资、持续监管、交易所治理等基础制度体系。

新规明确北交所新增上市公司来自在新三板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公司,维持“层层递进”的市场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试点证券公开发行注册制,各项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总体一致。

不过,在再融资方面,北交所进一步夯实“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再融资制度。在融资品种上,形成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较为丰富的权益融资工具。在发行方式上,引入授权发行、储架发行、自办发行等灵活的发行机制,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定价机制上,“以竞价为原则,以定价为例外”,对发行价格、规模等不做行政干预,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规范发行秩序。

其中储架发行,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再融资制度。

根据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北交所备案。

另外,京证券交易所在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方面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平衡中小企业规范成本。同时,坚持市场化导向,大力简政放权,授权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提高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减持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三个月内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除应按照本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考虑到北交所上市企业从公开市场产生,通过减持进行套利的空间有限,放宽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减持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改为预先披露要求,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股份锁定期。”证监会解释。

股权激励方面,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款规定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此外,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三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一。

显然,北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加大。

为做好制度衔接,证监会配套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证监会称,鉴于精选层已经按照注册制精神形成了公开透明、协同高效的审核机制,以及按照总体平移原则,本次改革没有增加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为实现平稳过渡,在上述规章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继续受理、审核精选层公开发行行政许可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后,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在审项目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按照注册制要求继续履行审核、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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