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被人杀了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医疗费赔偿,被人杀了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杀人属于刑事犯罪,被害者家首先应该关注的是让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给死者一个交代,以告慰逝者的亡灵,而不应该首先想到什么补偿的问题吧!试问:即便是死者家属得到再多的补偿,亲人的生命也回不来了,难道这不是令人最痛心的吗?从这个问题也给人一种感觉,那就是这几十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维权的意识在加强,但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的维权。不得不说,社会的进步使得每一个人的经济观念得到了空前的增强与改观,甚至有的时候达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真不知该如何评价为好。
当然了,被害者家属要想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偿,应该是在刑事诉讼之后另外附加民事诉讼要求施害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方面是会给予支持的,但这种要求一定要合理而不是狮子大开口,否则也会遭到驳回。经济补偿,也是在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补偿方式,因为除了这种方式,没有更好的补偿方式了。让犯罪分子代替被害者的身份进行补偿不合理也不合法,显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就目前现状来看,经济补偿是唯一的方式。
虽然,自古就有:杀人者偿命!这种说法,但现代法律充分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权利,依犯罪动机、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判决,也就是说现在杀人者不一定就都得死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改为死缓或无期。现在社会因经济原因引发的命案也不少,既然事实已经形成无法改变,还须得饶人处且饶人,用一颗博大的胸怀去感化罪犯那颗蒙尘的心灵,这也是一种救赎!毕竟,任何事都是双方原因造成的,特别是经济纠纷方面,谁又敢说受害者一定就是毫无过错可言呢!冤冤相报何时了,冤仇还是宜解不宜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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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医药费赔付条件?
民事纠纷照成伤害的,首先报警处理。警方会根据实际情况,按责任划分。安照实际医药费单据上的金额。给予相互的赔付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费这一项目具体是指什么?
这一项往往是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主张的最基本的赔偿项目。只要因为院方的行为造成了人身损害,医院就应当支付患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4 条的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医疗费包括已产生的医疗费,也包括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的预期费用。如果受害人能证明(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预期费用是确定必然发生的,患者可以要求一并赔偿;如果难以确定,那么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时再提起诉讼。第二,医疗费用的确定必须以医院的缴费单据为准,如果票据丢失,则无法确认该笔费用,法院就不会支持这项主张。同时,患者不能为了多拿到赔偿而擅自寻找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或者购买与损害无关的其他药物,因为这都不会得到支持。第三,不包括治疗原发疾病所花的费用,比如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不当引起感染,患者只能要求赔偿因为治疗感染病症的医疗费,而不能要求赔偿手术的费用。那么,“医疗费”具体应如何计算呢?其实,“医疗费”包含以下几项费用:
(1)挂号费;
(2)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3)检查费(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 费用、B 超费用、彩超费);
(4)治疗费(指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所支付的费用如手术、矫形、换药、打针、化疗等费用);
(5)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