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长(广东河源一在建高楼发生坍塌)
惠州市公安局长,广东河源一在建高楼发生坍塌?
5月23日中午12时10分许,在广东河源龙川县麻布岗镇向前村寨坑经济合作社江下塅远东花园发生了一起施工安全事故。一在建高楼脚手架发生坍塌,导致正在施工的工人坠落致死。事故共造成8名工人死亡,1名工人受伤的惨痛局面。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包括医护人员,消防以及公安等30多名救援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搜救工作。并且成立麻布岗镇“5·23”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此次事故进行原因调查,家属安抚等工作。
据了解,经过救援人员全力搜救,事故现场共搜救出8人。其中6名工人被发现时已无生命特征,另外2名工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抢救失败后死亡。另有1人受轻微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置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当中。
如此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8死1伤的惨痛局面。高楼施工现场,脚手架突然坍塌,这究竟是脚手架材料的问题,还是施工过程中不规范操作导致的,相信很快就会有答案。可无论是什么原因,8个鲜活的生命都消逝了,随之产生的巨大痛苦,落在了他们的家人身上。
安全生产,作为每一家公司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不应该只停留在表面上和口号上。因为一旦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它的影响将是非常大的。首先就是施工人员的伤亡,对于他们的家人而言是重大的打击,他们都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倒下了,家庭将会面临更大的困境;其次对于责任主体来讲,不但会影响到建筑企业施工的进展和声誉,甚至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当地建筑归口部门也会受到一定的牵连。
所以,施工安全事故是百害而无一利,一定要从源头规范好,把安全放在首位,杜绝此类的事件的发生。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严惩责任人,并给到伤亡者及其家属最大的安抚。
最后,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惠州市正弘实验学校是公立吗?
惠州正弘实验学校是广东省惠州市教育局直属的12年一贯制学校。学校地处广东省惠州市区中心城区的东平岛,三江环绕、环境优美,六桥通达、交通便利。学校隶属于惠州一中教育集团,由惠州一中选派优秀领导干部和教师到校进行管理和任教,并在学校的发展定位、日常管理、课程建设、教师发展、教学教研组织、学生培养、学科测试及评价等方面,与惠州一中同步,共享,互通。
惠州南站到市汽车客运总站快捷高速线路元旦前开通?
惠州市与深圳相连,咱不说惠州市暂时没有地铁的事情!!就以惠州市的公交和市政工程道路来说!惠州市的交通和市政建设确实是比较落后的!很多旅游区也不通公交车的!就市区范围内也很少公交和很早收车!!!惠州市惠阳区和大亚湾区管委会干脆划给深圳去发展!!!减轻惠州市政府的压力,管理不好惠州市就让一部分地方给深圳市去发展!反正深圳人多地少的,由深圳速度去改造惠阳区和大亚湾区,划给深圳惠州市的领导也轻松的!
为什么深汕特别合作区飞地经济不是优先把惠州加入变成深惠特别合作区?
我是尘观,我来说一说。
我们都知道,深圳市作为中国最成功的经济特区,发展非常迅猛。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产业的不断增加,资源却慢慢开始匮乏,尤其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深圳市作为国内一线城市,经济总产值位居全国第三。但是,深圳土地面积还不到2000平方公里,比起北京、上海的面积,差距很大。随着深圳的不断发展,深圳城镇化早已达到了100%,制约深圳发展的最大因素是土地资源。所以,深圳必须从外部获得发展空间。随着深汕合作区的成立,我们也看到了深圳未来发展方向,那就是东进,从其他城市获取土地资源。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深圳不从与其接壤的惠州、东莞获取土地?偏偏要舍近求远,跑到汕尾去发展飞地经济呢?东莞不用说了,作为一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本来面积就不大,而工业化、城镇化程度又非常高,用地其实也很紧缺,不可能让地给深圳。那么,惠州面积是深圳的几倍,土地应该是充足的,深圳应该要向惠州扩张。问题是惠州紧邻东莞、深圳,南边又是大亚湾,本身发展就算不错的了。再者,不管是大亚湾区,还是其他区域,都已经有了整体规划。整个惠州土地利用率也很高,开发程度也很高,深圳想从惠州获取发展空间,难度不小。惠州作为珠三角地区大城市,地位、级别也高,深圳也不好在惠州划地领导,财政分配问题达成共识难度大。于是转而把目光投向了仅一湾之隔的汕尾。相对而言,汕尾在广东省内经济发展并不太理想。而拥有5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资源,大多处于未开发状态。汕尾的情况是,我啥都没有,就是有土地。对于外来投资者,持欢迎态度。对深圳而言,汕尾土地便宜,并且与深圳在海上仅隔大亚湾,在陆地上,经过惠州,最近距离也不过几十公里,高铁一通,就是几十分钟的事了。最终,在深圳产业转移的时候,与汕尾两厢情愿,一拍即合,于是深圳在汕尾设立了深圳产业转移园区,也就是后来在2011年成立的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上面来看,深圳选择深汕特别合作区的飞地经济,而没有选择“深惠特别合作区”,是偶然,也是必然。最后说一点:深汕特别合作区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切下,通过深汕两市的通力合作,在2014年完成了更深入,更全面的规划,也为后来深汕特别合作区的高速发展铺平了道路。如今,深汕特别合作区已经加快了融入深圳的脚步,过不了多久,深汕特别合作区很可能就成了深圳特区的一部分。而夹在深圳与深汕合作区之间的惠州,如今只能处在加快深莞惠一体化的框架之内!于惠州而言,错过的机会是好是坏都还未可知!何为飞地?就是要跨过周边的区域进入到一块新的区域。“深汕特别合作区”就是在深圳经济发展过程中提供一片新的施展空间,承接深圳产业的新基地,同时与地方共同管理,分享税收和GDP。可假如把惠州纳入到“深惠特别合作区”,那就不叫飞地,而是同城化或一体化。因此,深圳与惠州的合作倾向于同城化和一体化发展道路,而不是所谓的“深惠特别合作区”。飞地经济就是两个互相独立、经济发展存在落差的行政地区打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实现两地资源互补、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北有雄安,南有汕尾,中间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同样也是急需一片处女地,用于上海的空间拓展。可惜迟迟不见踪影,着实有些匪你所思。而目前全国300多个地级市中,土地及其紧张的也只要北京、上海和深圳。即便一线城市的广州也是被列入自身拥有可开发土地的城市范畴,其他的城市土地资源更加充裕,未来30年的城镇化过程中足以满足人口和产业的聚集需要。其他城市想要飞地也不过是要一份噱头,根本没有必要。还有就是香港也是寸土寸金,如今的开发密度也只有25%。但香港土地自由化,港府要想征用及其困难,而且成本奇高。因此,最近提出向内地申请飞地。如果北京选廊坊为飞地,那就不叫飞地,可能就叫一体化了。在选择周边城市合作中,更多的是一种碾压式的发展,从产业、居住、交通等等与核心城市融为一体,形成了阶梯式的发展模式。比如惠州根本就不需要拿出大批土地跟深圳合作,深圳经济自然会辐射到惠州个个区域。合作的结果等于把一块蛋糕白白地送一半给人家。可"深汕特别合作区"就不一样,汕尾距离深圳达到了130公里,深圳的城市辐射范围在深圳总体规划中也明确,半径在50公里上下。汕尾根本就不可能成为深圳的腹地,只能成为辐射地。深汕合作等于在汕尾建设一块新高地,从交通便捷、产业转移等方面深圳也都可以接受的距离。这种合作才是一种双赢的合作,飞地不仅为汕尾提供了一个质的飞跃,也为深圳产业转移提供一个深圳自由施展的新平台。飞地以后在一些省会城市或二线城市中继续出现,但这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由于土地紧张而投入的飞地。那不过是为一些低端产业、污染企业、城市扩张等产业转移提供一个可以继续掌控的区域。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1年惠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市区禁养犬只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市区为犬类禁养区。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养犬(包括宠物犬)。机关单位、外国驻惠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需要养犬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属居委会、办事处(镇)、惠城区爱卫会证明,经惠城区公安分局审核,市公安局批准后携犬到惠城区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拍摄犬只彩色照片后,再到惠城区公安分局领取《犬类免疫证》圈(栓)养。根据上述规定,惠州市区普通市民不符合养犬条件。
不过你可以参考《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1992年8月6日以粤府〔1992〕111号文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无效,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十九、关于《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省政府1992年8月6日以粤府〔1992〕111号文发布)的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无效,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