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刑(古代有哪些对女性的刑法呢)
兽刑,古代有哪些对女性的刑法呢?
导语: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对一些犯了罪的犯会采取一定的刑法,而这些想法在不同朝代都有不同的形式。
每个朝代都会有自己独特的各种各样的酷刑,他们对一些死不承认的囚犯会采用严刑逼供的方式,也就是利用这些酷刑,让他们达到内心对这些。刑罚的恐惧,来达到去找到真相的方式。在古代,他们不仅有个人跟的新法,还有一些《刑法》是针对女性的。
今天就是来介绍古代一些惩罚女性的酷刑。
一、幽闭所谓“幽闭”,本意是把女子长期幽禁于密室里,使她不再有接触男子的机会,这实际上是扼杀了女子本身客观存在的性机能。
《尚书·吕刑》篇中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话之后,孔安国注云:
“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孔颍达又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幽闭,就是“闭于宫,使不得出也”的意思。
幽闭使用范围都是用来惩罚淫罪。长期幽禁,性机能受到压抑,虽然非常痛苦,但同割除生殖器官的宫刑相比,其残酷程度显然要轻得多。
但是,后世在实际执行对妇女的幽闭刑罚的时候,并不是像远古时那样把妇女简单地监禁起来就算了事,而是用摧残妇女生殖器官的椓窍之刑代替幽闭。
椓窍,也称椓或椓杙,《尚书·吕刑》中列举的杀戮无辜的酷刑有劓、刵、椓、黥等,孔安国认为其中的“椓”就是“椓阴”。椓和杙的原意是拴牲畜的木撅子,用这样的木撅子摧残女性阴部,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
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和他的王后阳城昭信残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又叫人把他的尸体捞出来,“椓杙其阴中。”这是对死人的手段,而对活人予以椓杙,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男子的宫刑。
但是到了后来,幽闭刑罚在施行时又变换新的花样。是将犯罪妇女的生殖器“剔去其筋”,像阉割雌性的马和猪等牲畜一样,使她的性欲望彻底灭绝。明朝初年常用这种刑罚,由于做起来很危险,受刑的妇女多半被弄死,所以后来不再使用这种幽闭之刑。
二、剖腹剖腹这种方式大家最熟悉的就是日本鬼子的剖腹了,其实中国古代的刑罚中的确有剖腹。虽然这种刑罚没有列入国家正典法律文本,但是在中国古代这仍然是常用的一种酷刑。针对女性的剖腹有一个特殊的方式——剖腹观胎。南朝宋后废帝刘昱一次出游,看见一孕妇,遂让太医剖开以观察性别,聪明的太医告诉皇帝是龙凤胎,而且用针灸的方式让胎儿顺利生了下来。晋惠帝的皇后贾南风性情十分残暴,如果她看到宫中有宫女或者嫔妃怀胎的话就会用利刃将其肚子剖开,以这种残酷的方式处死竞争者。
三、宫刑我们都知道,古代要当太监的人就必须宫刑。宫刑也被用作一种刑罚,《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就受过宫刑。大家所听到的宫刑大多数是对男性,其实对女性也有宫刑。古代对宫刑的解释是:
“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也即是阉割男性和破坏女性的生育系统,对于女性,宫刑又叫“阴刑”和“幽闭”。具体做法明朝人曾记载: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是一种人为地让子宫脱落的方式,非常残忍,这种酷刑不仅朝廷使用,普通的官绅之家也用。
四、裸体受杖笞杖之刑可谓是古代最为常见的刑罚,一般是打屁股,但这是针对男性,对于女性,则是“去衣受杖。”此刑对女性很残忍,多发生在明朝。
明朝明文规定,对于犯了奸淫之罪的女性要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女性来说不仅有皮肉之苦,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更可怕的是,妇女受刑时,原告方的亲戚朋友都会过来观看,此为“看打”。被告妇女不仅要光着脚过堂,还经常在大庭广众之下被羞辱,前来观看的不仅有案件当事人,而且地痞无赖甚多。
此刑大多用于奸淫之女,还曾用于连坐。嘉靖皇帝时期浙江总督犯罪,他的妻子和女儿就曾经遭到过裸体受杖。在清代还有的知县故意将案件往奸淫方面推,故意将妇女定为奸淫,这样知县可以满足自己的兽性让被告妇女裸体受杖。
五、封阴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强行将受罚女赤裸绑缚在一块门板上,然后用生猪血泡一团金丝线,穿在针上,使人将此女下体一针一针地缝合起来,使其终身不能嫁人!
六、霹雳车一种可以连续发射的利器,主要攻击的对象是女子胸腹或是生殖器部位,当然这样攻击不会致死,但也会让该女子痛不欲生吧。
七、挖阴术将女子的生殖系统挖掉,非常的残忍,还有就是古代的医术都不是很高明,所以导致很多女子的受到宫刑后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而死于非命。看到这里,你应该就能明白为何古代女子宁死也不愿意进入监狱!
八、“浸猪笼”这是一种广为流传的刑罚,主要用于惩罚不守妇道的女性,而且在岭南地区应用得非常广。就是把女犯人放进猪笼中,扔到江河里,让河水淹没女犯头顶,将其活活淹死。据说在解放后不久,曾经有人在河中洗衣时发现了数十具被猪笼包裹的女性骸骨,后来经过警方调查,这些都是被村民处以私刑的女性的尸骨。
九、拶刑这种写法就是我们常常在电视剧当中看对女性进行夹手指的一种方法。古代女子的手都比较巧,因此。夹手指对他们来说已经伤害算是非常大的了。
十、俱五刑这种刑法在清朝比较常见,但是它却发明与西汉吕雉的手上,也称人彘。这种刑法就是将人“大卸八块”,割手砍脚,把耳朵给堵住、眼镜弄瞎,然后再将其扔进厕所,十分的残忍。这个刑法至今也就只有三个人尝试过。
总结:古代的刑罚,对男女皆残暴,有的真可谓毫无人道。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
【精选回答】来自优质账号→野史日记
哎呀呀,这古代犯通奸罪可不是像现在这样轻易你能逃过,在古代,通奸罪是重罪,如今的女犯人们真的是可以说,和谐社会救了你们呐。
古代的通奸犯咋处置?在古代,大多数时候。犯下这种罪的结果就是一个,被官府拿了以后,就要进行宫刑。
据我所知,“欲犯此罪,必被宫刑”。
在古代如果你一对奸夫淫妇被抓住了,“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男人宫刑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这女人其实也有宫刑,是一种叫做“幽闭”的刑罚,就是把犯罪的女人绑在柱子上,然后用大锤子打击小肚子,让自宫脱落,造成阴处关闭,再也无法进行男女行为。
在明朝的时候,这就更厉害了,由于这类事件发生在民间,当时又不好掌握证据,官府就允许老百姓私下可以捉奸,凡是捉奸在床的,可以对他们动用死刑,就是大伙看着办,想咋办就咋办,确实是如此,当场打死二人也不属于犯罪。
还有一种的处理方式,就是游街,将两个人光不出溜的绑到囚车上,然后绕城游街,大喊:“大家快来看啊,一对奸夫淫妇不要脸啦。”大伙都会出来看,尽管那时候吃都吃不饱,但是对于这样的人还是很舍得下血本,围观的吃瓜群众会拿出家里仅有的一些菜叶去击打通奸的罪犯,发泄内心对犯罪的怨恨。
以上还算是好的,虽然是心灵倍受打击,但是身体不疼啊,有的脸皮厚的游街不管用,他还很享受,以为自己在开演唱会呢。所以就得体罚,“浸猪笼”就是其中的办法之一。
这猪笼啊,顾名思义就是装猪的笼子。把这个笼子用一根粗木头横穿过去,然后把犯了奸情的女人脱光塞进去,绑在木头上像猪一样吊起来。然后再把这个笼子找一个河,浸在河水里,情节轻微的,就是勾搭的那种就给她的头露出水面,但是不能让她太舒服,那不成了泡澡了。情节重的,当场捉奸的,直接脑袋浸入河水,淹死拉倒。
有的人发现问题了,这样做只要把女人绑在木头上就可以做到,那猪笼不是多余吗?为什么这种刑法的名称还带有猪笼呢?问得好,因为这个猪笼的存在是对犯人心里的打击,寓意这样的人猪狗不如。也有的朋友为女性抱不平,凭啥女人浸猪笼,男人没事?额,因为男人已经当场就被乡亲们乱棍打死了,他确实不用浸猪笼了。
要说这惩治通奸,各个朝代都下了大力度,比如秦朝,法律很简单,对待通奸男女,大家可以随便处置,人人得而诛之,任何人看到了这对通奸男女,随时可以打死,啥罪没有,婚内出轨那就是找死不是。
《史记·始皇本纪》:“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唐宋可能是比较开放,惩罚不那么重了,估计是皇帝自己怕把自己弄死吧。“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这样的刑罚在古代是轻的不能再轻了。不愧是“脏唐”。
朱元璋对元朝的恨大家都知道,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之后,肯定要改变元朝的一些规定和律法,但是有一条他就没改,继续使用元朝的法律,哪条呢?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就是对通奸者的惩罚这条,朱元璋认为很有必要啊。而且女的受刑时得扒光了打,打击她的内心世界。
女通奸犯的那些刑罚浸猪笼,这是民间常用的方式,惩罚通奸女性的,前面我已经说过了,这里不再赘述了。
游街示众,对通奸者惩罚最深,属于诛心的,但是对脸皮厚的人没用,前面我也说了。
骑木驴,木驴上方有一根极长的木棍,将犯妇坐上去,木驴开始乱动,很快这位犯人就会被捣碎内脏而死。
冲下水道,用猪的膀胱灌满辣椒水,将犯罪的女人倒立,张开双腿,灌入女人身体,生不如死。
老鼠钻洞,将老鼠撞到罐子里,然后将罐子的口对准一个女人的身体,用火烧罐子,老鼠怕热,无处可逃,就会在那里进行打洞,很残忍。
拉大绳,将一个手臂粗的大麻绳子,在女人两腿之间传过去,然后两边的人来回拉动。
等等等吧,就不详细说了。还有幽闭、烧铜阳等等,到了后期就有了坐冰灯、飞机挂炸弹等等。但是后期的这些刑罚已经开始用在女奸细身上了,并不全部用于通奸犯人。
大家好,我是野史日记,别忘了关注我哦,您的每一次点赞都是对我的鼓励和支持,谢谢您!
中世纪欧洲如何取得公民?
罗马帝国前期的统治者为扩大统治基础,不断扩大公民权的授予范围。“通过将公民权扩展,罗马把意大利变成了自己休戚与共的朋友。……它不但能够征服,而且能够与被征服者分享征服的成果。罗马能够巩固那些希腊只能进行征服的地方。……罗马公民权的扩展巩固了城邦,为罗马提供了额外的人力资源和财富,为罗马帝国的建立打下了基础”。可以说,罗马国家的历史就是不断扩展公民权的历史。
一、罗马公民权向行省人扩展
越来越多的行省人获得罗马公民权也是罗马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公民权是罗马将帝国5000多万人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手段之一。
凯撒、奥古斯都、克劳狄等皇帝都遵循扩大公民权授予范围的政策。如克劳狄在位时,不但广泛地把公民权授予行省居民,而且还接受高卢人进入罗马元老院。他在元老院发表的讲话中将罗马人与希腊人对于授予公民权作法的态度进行了如下对比:“拉开戴孟(指斯巴达)和雅典虽然拥有强大的武力,可是终于免不了灭亡的命运,难道这不正是因为他们始终把被征服者当作外人看待而采取排斥态度的缘故吗?但是我们自己的始祖罗穆路斯却又很贤明,他竟然一天之中战胜了并随即同化了一个民族”。
罗马帝国最大的政治成就,就是把被征服者逐渐转化为罗马帝国公民。这一政策从公元前4世纪开始推行,它是罗马首先把意大利半岛、最终把整个地中海四周地区成功地并入共和国中的原因之一。
这一过程在公元212年最终完成。此时,几乎所有帝国境内的自由民都被赋予了罗马公民身份。克劳狄等皇帝极力扩展公民权授予范围的措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根据罗马国家人口调查显示,从公元前28年到公元13年的41年期间,罗马公民人数由400万增加到500万。而到公元48年时则增加到了600万人。
二、获得罗马公民权的意义
获得罗马公民权不仅意味着获得了一种新的政治身份,而且还伴随着在经济、法律和社会地位上的提高。
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作为罗马公民可以在税收、司法、婚姻、遗嘱、继承、签订契约等方面享有许多的特权。获得罗马公民身份“不只是一个名誉的问题,而且是一个非常实在和非常重要的利益问题。凡不是罗马的公民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丈夫或父亲,不能成为合法的业主或继承人。……被置于法律之外,只有拥有公民资格的人才能进入到正式的社会里。于是这种公民资格便成了民众极力追求的对象”。因此,能够宣称“我是一个罗马人”是许多行省人都渴求的声望和体面的一种标志。
三、罗马公民权是一种特权,因此很难获得
很少有个人被授予公民权,因为这一特权一般只授予那些为罗马人提供服务的忠诚于罗马的当地的贵族。罗马公民权可以通过担任自治市的官员,奴隶被主人释放,或者通过加入辅军并服役期满25年等方式获得。对于那些渴望成为罗马公民的外来者而言,服军役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
最初公民权的授予并非是对老兵服役期满的一种回报,而是给予在战斗中表现勇敢的现役士兵的一种荣誉。但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有文献记载一些西班牙辅军士兵因在公元前89年的阿斯库伦战役中表现突出而被授予罗马公民权。
此外,在罗马国家兵源紧缺时,自愿加入罗马军团的非罗马人在入伍时即被授予罗马公民权。如凯撒的第五军团就是于公元前53-52年在高卢人中召募的,被用高卢语命名为“阿络黛”(意为“有顶羽的云雀”)后被授予罗马公民权。
在偶尔情况下,如公元前32年和公元88/89年,罗马政府还授予老兵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以罗马公民权。
四、服役期满的辅军士兵及其后代被授予罗马公民权
克劳狄统治时期,不断提高行省人的地位,扩大公民权授予范围,给予帝国行省居民以更多的关注,鼓励行省人广泛地参与罗马的政治生活,甚至接纳长发高卢人进入元老院。行省人受到了更多的尊重和平等的对待。来自行省的辅军士兵的服役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自克劳狄时代起(约公元52年),服役期满的辅军士兵及其后代被授予罗马公民权,其在服役期间已缔结的婚姻或未来将缔结的婚姻也获得了合法化。
在服役期间所生的孩子的父母通常草拟一份非正式的出生证明,由证人签字,以便在士兵退役并被授予公民权后为确定孩子的公民身份提供依据。克劳狄这一改革措施的动机在于:一是鼓励非公民入伍,增加兵源;二是获得军队的好感,保证军队的忠诚。因为,与增加军饷相比,“一个保证军队忠诚的更合算的方法是改善他们的服役条件和退役时获得的好处。这正是克劳狄在向服役期满的辅军士兵扩展公民权时所做的”。
尽管罗马皇帝在继位时往往对士兵进行赏赐,但却很少提高士兵的军饷。公元1-2世纪,罗马军队的军饷只提高了3次,分别是在奥古斯都、图密善和塞维鲁时期。还有学者认为,罗马政府授予退役辅军及其后代以罗马公民权,而没有对他的妻子予以考虑,这表明了“公民权向退役的辅军扩展既不是对有功服务的一种大方的承认,也不是用来欢迎有资格的候选者进入罗马公民行列的一种渐进的政策,它仅仅是政府试图用来把整个西部帝国防守负担转嫁到其边境居民身上的另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使老兵之子成为罗马公民,从而增加当地有资格加入军团的罗马公民的人员储备。
安东尼·皮乌斯时期(约公元140年),授予退役辅军士兵及其后代以公民权的规定有所修改。此后罗马公民权只授予服役期满的老兵本人及其在退役后所生的孩子。而那些在他们服役期间所生的孩子只有其本人加入军队才可获得罗马公民权。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更多的士兵之子为获得罗马公民权而加入军队。士兵之子逐渐成为罗马军队新兵的重要来源。因此,“军队是创造罗马公民……首先是它自己的士兵的机器”。
五、克劳狄和安东尼时期颁布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授予退役老兵及其后代以罗马公民权的制度是士兵入伍的一个重要的诱因,它极大地促进了罗马公民权在行省的扩展,增加了罗马公民的人数。有学者认为,“从内战到212年为止,罗马公民团体的最大增长是在军队中服役的结果”。“在一至二世纪中,这次改革比帝国的任何其他立法都创造了更多的公民”。
据统计,每年有近5000人从辅军退役并获得罗马公民权。如果加上他们的妻子和家人,罗马公民的总数在100年内至少增加了两倍或三倍。军队使公民增加了300万。因此,“辅军构成了帝国罗马化了的人口中最重要的增加的部分”。
其次,授予退役辅军士兵以罗马公民权“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边境行省的罗马化,以及保证边境军队中的非罗马队伍的忠诚是非常重要的”。
授予退役辅军士兵以罗马公民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克劳狄皇帝时期以来罗马统治者对辅军士兵的日益尊重和对行省的非罗马人态度的逐渐改变。克劳狄时期在军事和民事方面均进行了改革,他鼓励行省人更多地参与罗马国家的政治和军事事务,将长发高卢人引入元老院。辅军士兵的服役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这些措施表明,罗马统治者对其行省的臣民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罗马人越来越平等地对待行省的非罗马人。而向行省人扩展罗马公民权和不断提高行省地位的做法赢得了更多的行省人对罗马政权的支持和忠诚,从而也减少了许多对罗马统治不满的因素。
六、公民权为融入罗马社会,改善社会地位提供了机会
授予罗马公民权不但提高了退役老兵本人的政治地位,使他们获得了从未享有过的特权和声望,而且还为其后代融入罗马社会,改善其社会地位提供了机会。
退役老兵可以享有各种经济和法律特权,如减免税收,免除各种强制性的公役。同时,作为罗马公民他还可以在罗马充分地参与政治生活,他们还拥有某些其他人所没有的刑法特权。
在犯罪惩罚方面,他们可以免除残酷的刑罚,如兽刑或鞭打等等。涉及到有关判处死刑的案件,他们可以在当地法庭向罗马上诉。通常仅仅因为拥有罗马公民的身份就可使地方当局不敢草率审判。退役辅军之子因随父亲获得了罗马公民权而有资格加入军团,当选为地方官员或进入城市议会,进而为担任更高级别的军官或文官,升入到骑士甚至元老阶层创造了条件。
七、授予罗马公民权的政治目的
授予罗马公民权主要是出于明确的政治目的,是罗马政府控制和统治帝国臣民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对一些人来说,所谓认同或身份是“一套关于他们是谁,他们属于谁的观念”。获得罗马公民权在很大程度上能改变一个人的文化和思想认同。正如一位日耳曼人首领塞盖司特斯对罗马人说:“自从神圣的奥古斯都使我成为罗马的公民,我就根据你们的利益来选择朋友和敌人了”。
获得罗马公民权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辅军士兵的政治认同。来自行省和蛮族的士兵在获得罗马公民权的同时,他们也“接受了一套全新的权利和责任,它们与部落社会的亲属关系是相抵触的,并经常会取代后者。他的身份不再根据其家庭、氏族和部落来确定,……这样的人实际上不再属于他们的部落了”。
对某些辅军士兵来说,长期远离家乡,生活在军营当中,并在军营周边地区组建了家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他与原来所在氏族或部落的亲缘纽带,他们与军队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与其他士兵之间的同生死、共生活的亲密伙伴关系代替了其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家庭纽带。辅军士兵在服役期满之后很少有人返回到他们被召募的地方。
这一事实也证明了,在辅军中服役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切断士兵与其家乡的联系。那些获得罗马公民权的退役辅军士兵及其家人“在整个帝国形成了一支巨大的亲罗马因素。一旦建立了用公民权来回报的制度,他们便全心全意地忠诚于罗马”。
八、加入罗马军队是辅军士兵实现罗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长达25年的军旅生活使许多士兵脱离了其原来的社会,获得了更多的接触罗马文化的机会,受到了一系列罗马物质文化、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等的影响,改变了他们的文化和思想认同,通过在服役期满后被授予罗马公民权而获得了新的身份和关系,在政治认同方面实现了罗马化。
罗马政府在西部行省当地的部落中广泛招募辅军士兵,在长达25年的军事生涯结束后,这些退役的辅军士兵或返回故乡的部落或村落或留在军队驻地附近定居。他们构成了一个多少有些罗马化的土著贵族阶级,作为当地的上层分子在部落生活中负领导之责。他们“可以仿照罗马自治市的形式组成一个统治集团,统领着本部落其余的人和其他部落……这些士兵都是退役辅军军人的子孙和都会权贵阶级的成员,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罗马化了,并由于社会地位较高而与他们的亲戚朋友分开。于是一些人变成了城市组织的成员,而其余的人则保持以往的原状,仍过着他们所习惯的部落生活,并送子弟到罗马辅军部队中去当兵”。
来自行省的贵族甚至出身低下的人成长为骑士乃至元老,并担任军队指挥,有助于罗马军队指挥行省化,以及行省上层的罗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