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成考专升本政治必背(古代官员到很远地方赴任都有什么凭据)
云南成考专升本政治必背,古代官员到很远地方赴任都有什么凭据?
冒充官员这种事,在古代确实有过。
比如,明朝成化年间,有个叫杨福的人,冒充了当时权势滔天的大太监汪直,一路穿州过县,所到之处官员不辨真假,纷纷对其进行孝敬。
还有,在清朝光绪年间,有两个人,一个冒充光绪皇帝,一个冒充亲随太监,在武汉街头四处招摇,连张之洞都差点被骗。
不过,这些只是个例,大部分时候,还是很少有人敢去冒充官员的。
之所以不敢,是因为在古代,官员上任不仅有独特的防伪凭证,还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古代身份证”,更重要的是,就算糊弄了一时,也糊弄不了一世。
伪造委任状和冒充官员,这种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一般人认为,古代没有照相技术,也没有身份识别技术,那么把一个即将上任的官员杀掉,然后自己伪造一份委任状,不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去上任了吗?
如果这么想,只能说真的是想多了。
先不说古代官府和朝廷是如何防范这种事情的,也不说古代的防伪技术,单说想这么做的话,需要满足的几个先决条件。
第一个条件,这个被冒充的官员,必须是偏远地区的小官。
最好是找那种前往云贵两广地区赴任的小官,因为只有这种地方,才会不被揭穿,如果找那种去往顺天府等大城市上任的,没等官位坐安稳,就会被人发现。
第二个条件,就是不能见领导。
古代的官员,都有类似于“京察"这样的考核,可能级别比较低的官员不用参加京察,但总得去省城述职吧,而省城的官员里,总有见过被冒充官员本人的,一旦撞见,就会露馅。
而这仅仅是先决条件,即使侥幸满足,还有别的难题需要解决。
比如,如何伪造官员本人的“身份证”。
很多人认为,只有现代人才有身份证,实际上,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在变法的同时,就发明了一种能够让民众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
这个东西,商鞅为其取名为“照身帖”。
所谓照身帖,是由一块竹板制成,上面清晰的刻有持有人的画像和籍贯,同时还有持有人从事的工作等信息。
商鞅发明这种东西,本意上是为了更好的管控民众,当时秦国的每个人都必须有这个,一旦没有,就会被视为黑户,或者是非法滞留秦国境内的人。
并且,为了防范敌国奸细,商鞅还规定,民众出行要随身携带“照身帖”,不然关口不得放行,旅店也不得留宿。
不过,令商鞅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个发明和规定,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麻烦。
据记载,商鞅因为变法得罪了很多人,因此在秦孝公死后,那些反对变法的人就准备对商鞅清算,闻听消息的他,趁着夜色跑路,结果在投宿旅店时,因为他不敢拿出自己的照身帖,导致旅店老板说什么都不敢收留他,理由是秦国有相关规定。
而在秦朝之后,历朝历代都有类似这种证明自己身份的东西,尤其是朝廷的官员更是人人皆有,唯一的区别就是形状和叫法不一样。
比如在唐朝时,官员们证明身份的东西,叫做“鱼符”,也就是一块刻成鲤鱼状的牌子。
鱼符的材质,在当时分为金银铜三种,其中,三品以上的官员为金,三品以下五品以上为银,五品以下则为铜。
而到了武则天时代,因为鲤鱼的”鲤“字音通”李“,这就让武则天颇有些不满,于是,一道诏令,鱼符改成了”龟符“,自此,龟符又成了官员们的身份象征。
在此之后,宋朝使用腰牌,明朝则采用牙牌,虽说形状一变再变,但其证明官员身份信息的基本功能,一直没有变。
那么说,这鱼符也好,腰牌也罢,会不会被仿制呢?答案是不会。
为什么呢?以唐朝的鱼符为例,制作一块鱼符时,会做成左右两块,左符放在宫廷之内,而右符则交给官员携带,如此一来,就可以通过左右鱼符是否契合来判断鱼符的真假。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人劫杀官员而冒名顶替的事情发生。
另外,到了清朝时,为了避免被人冒用,在腰牌上除了要写明持有人的姓名、工作、官位等信息外,还会写上此人的面部特征,比如脸上长了几个麻子,以佐证持有人就是本人。
光是这“身份证”就让冒充之人极为头大了,因此,想冒充官员真的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即使是有人有高超的伪造技术,将上述条件都满足,从而蒙混过关走马上任,但早晚会被发现。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古代的官员,不管是大官还是小官,其背后的宗族以及社会关系是很难完全摆平的。
一名官员,都有与他息息相关的利益共同体,比如同学、老师,以及同僚等,这些人或多或少,与这个官员皆有交情。
另外,这个官员的宗族,也就是子侄叔伯之类的亲戚,这些人都算是该官员的社会关系其中一种。
既然有社会关系,那么就会有人情往来,而冒充之人,面对这种人情往来该如何处理呢?
比如,这个官员的老师,给他写了一封信,这封信到了冒充之人手上,是回信还是不回信?如果回,那么字迹之类肯定不一样,如果不回,就必然会引起对方的怀疑。
一旦怀疑,就会引来调查,而一调查,必然会露馅。
像在明朝时,就曾经发这样的例子,根据《雷州志》的记载,在崇祯年间,有一个被委派到雷州担任知府的官员,走到半道,遇到了一伙山贼,结果是官员连同随行的人全部被截杀,而山贼的首领,则拿着官员的委任状和牙牌,大摇大摆的去往雷州。
到了雷州之后,山贼首领不知用什么办法,十分顺利地通过了身份检验,然后就在雷州堂而皇之地当起知府了。
这个山贼首领,在雷州前后大约干了有一年时间,并且,出人意料的是,此人颇有能力,在这一年里,他把雷州治理的井井有条,到了年终考核的时候,上级给他的评语,是其“政理严明,奸吏惮之”。
只不过,这个知府,有一点让上级十分不解之处,就是官府征收的钱粮,他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肯运到省里去。
为了问清楚其中缘故,该省的布政使就派人前去调查,这个知府给出的理由是,运送钱粮是大事,他想等筹齐之后,亲自运往省城。
并且,他还陪同前来调查的人,去库房查验,而调查人来到库房后,也确实看到了银两十分整齐的码在库房中,因此,如实向布政使汇报后,布政使很高兴,赞扬这个知府办事妥当,是个难得的人才。
但就在布政使为自己有个得力的下属案子高兴的时候,一个农民装扮的人来到省城,击鼓鸣冤,说要告那个知府。
这个农民告诉布政使,说他是知府的亲戚,在知府一年之前赴任之后,就再也没给家里写信,期间,老家亲戚来探访知府,结果,探访之人自此却杳无音信。
直到不久前有一天,这个农民亲自来探视知府,远远地看到坐在轿子里的知府大人,并不是他的亲戚,为了弄清事情原委,他化妆成乞丐,混入府衙,一番调查之后,才知道自己的亲戚,早已死在这个假知府的手中。
而那些曾经前来探视知府的老家亲戚,也都一个个被这个假知府杀死在府衙里。
农民所说的话,让布政使目瞪口呆,他赶忙安排以请知府前来议事的名义,将其骗至省城,最终将其擒拿,一番审讯之后,才知道农民所说句句属实。
至于那些钱粮之所以一直不运送,则是因为这个假知府计划捞够十万两之后,带着银子远走高飞,因为目前还没攒够,因此才会借故推脱。
最终,这个假知府,以及他的同伙,全部被验明正身后一一处死。
当然,这件事的真实程度还有待考证,但从其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一个官员背后的社会关系,是假冒者不可能完全清除掉的,而这些关系,也是证明官员身份的关键。
像前文所说的冒充汪直的那个杨福,就是被一个曾经见过汪直的官员发现不对劲后,将其揭穿的,最终此人同样也是被处以极刑。
也就是说,在古代各方面技术落后的情况下,短时间内的冒充,还是有一定可能的,但时间一长就必然会被人揭穿。
所以说,假冒官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即使能假冒一时,但却假冒不了一世,露馅被抓,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2022年云南省选调生报考条件?
导读:云南省面向高校招录2022年定向选调生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具备《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的资格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有志从事党政工作,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好,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志愿到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三)学习成绩优异,并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中:本科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硕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博士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学位证书时间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相关证书取得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四)报考年龄:18周岁以上,本科生25周岁以下(1995年10月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1992年10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2周岁以下(1988年10月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人员相应放宽两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对政治面貌要求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的职位,报考人员须于2021年10月29日前取得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身份,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时间为准;对要求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职位,报考人员须于2022年9月30日前取得证书,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对要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的职位,报考人员须于2021年7月前参加考试并取得成绩报告单,以成绩报告单上的考试时间为准。
(七)2022年毕业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人员,须为非在职人员,且在毕业后定向到云南或按教育部门规定可以到云南服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独立学院毕业生,民办高等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申请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各类成人教育、远程教育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不在选调范围。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6.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或道德品行问题的;7.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选调单位的职位。
云南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成人高考难吗?
成人高考不难。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十月份,今年的考试时间是10月24日-25日。
一、成人高考不难可以说,几乎找不到比成人高考更简单的考试了。
首先是考试的科目比较简单。一般高起本、高起专考语文、外语、史地、理化四科,专升本考政治、外语和专业三科。
其次是录取分数线比较低。录取分数线低的原因,一是因为录取率高,一般达到90%以上;而是因为考生不容易,有的参加工作多年,年龄较大,有的文化底子比较一般,又忙于工作没时间复习。
对于高龄考生或少数民族考生通常还有加分政策。
二、关于考试时间及相关程序成人高考一般是九月份报名,十月份考试,元月份录取。报名去要提供身份证、高中或大专毕业证相关资料,需要在网上确认。今年的成人高考报名马上就要开始了,9月底之前要完成报名手续。
以上是关于成人高考的相关问题的介绍,如果打算报的话可以准备了。如果是云南考生,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相关问题。
历史上有哪些颠覆三观的冷知识?
直奔主题!看完刷新你对历史的认知。冷知识!
这个朝代皇帝全是暴君,其中有一个规定要想当官需先自宫五代十国的南汉是在南方建立的一个割据政权,这个朝代的四位君主(刘䶮、刘玢、刘晟、刘鋹)全是暴君,而且刘鋹即位后,为了统治需要他规定要想做官需先自宫。一下子国家内宦官人数高达两万之多,堪称历史之最。
我国历史上有四位女皇帝提起女皇大家都想到了武则天,要论影响与知名度她排第一。可是历史上还有三位女皇,第一个女皇帝北魏殇帝元姑娘,公元528年,北魏胡太后与人私通,胡太后的情人清河王被亲儿子杀了,所以,胡太后于公元528年毒杀亲儿子孝明帝,立孝明帝不到50天大的女儿元姑娘为帝,第二天废元姑娘改立另一个三岁小男孩元钊为帝,后尔朱荣起兵,胡太后和三岁的小皇帝被沉河淹死,元姑娘在位仅一天,正史普遍不承认。
第二个女皇帝文佳皇帝陈硕真,唐高宗永徽四年,陈硕真发动农民起义,自称皇帝,一个月后兵败被杀。
第三个女皇帝是武则天,第四个女皇帝是西辽承天皇帝耶律普速完,西辽仁宗耶律夷列的妹妹,西辽开国皇帝耶律大石的女儿,后因与情人通奸杀夫,被公公发动政变杀死。
“永乐”这一年号在朱棣之前已经被用过三次了永乐为中国明朝第三个皇帝明成祖朱棣的年号,1403年至1424年,前后共二十二年。
此外,中国历史上以永乐作为年号的政权还有
(张遇贤) 永乐,是五代南汉时广东循州农民起义领袖张遇贤的年号,共计2年。
(张重华) 永乐,是十六国时期前凉桓王张重华的年号。
(方腊) 永乐(1120年11月-1121年4月)是北宋时期浙江农民起义首领方腊的年号,共计2年。
生皇帝最多的母亲——北齐娄昭君她一生共有6儿2女,这八人中,有4个儿子都做过皇帝(其中3个是真真正正坐在了皇位上,还有一个是死后追封的,文襄帝高澄(追谥)、文宣帝高洋、孝昭帝高演、武成帝高湛),而两个女儿也都是皇后,娄昭君也被称为九龙之母。
姓袁的皇帝有两个,都是河南人,江山都有赖于姓孙的,称帝不久后都死了,都有个部下叫张勋。历史上有两个袁姓皇帝,三国时期袁术,民国复辟的袁世凯,他们两个都是河南人,他们的江山来源都有赖于姓孙的(袁术从孙权家得到玉玺称帝,袁世凯从孙中山手里结果大总统进而复辟),他们当上皇帝不久之后都死去,他们都有一个叫做张勋的手下。
除了岳飞在身上纹字以外还有呼延赞众所周知岳母在岳飞背上刺字“尽忠报国”,除了岳飞,宋初将领呼延赞也在自己身上刻字。延赞有胆量勇气,勇猛强劲,随和率直,经常说愿意战死在敌军中。在自己身上到处纹“赤心杀贼”字,除了他自己刺字,他还在妻子、儿子、仆人都在身上纹了这几个字。他的几个儿子耳朵后面另外刺字曰:“出门忘家为国,临阵忘死为主。”
汉献帝和诸葛亮同年生同年死汉献帝和诸葛亮是同年生(公元181年),同年死(公元234年)。一个从庙堂走向江湖之远,一个从江湖之远走向庙堂,两个人一生都在对抗曹氏。(因此有人认为诸葛亮就是汉献帝)
建国以后还有人称帝中原皇清国张清安,四川省巴中县兴隆乡人。他在当地宣扬《五公经》,在身边聚集了100多号的信徒。然后,他就做起了皇帝美梦,1982年的时候成立了中国皇清国。
他手下那100多个信徒,每一个人都被加官进爵,各种王爷封号,就像是从批发市场批发回来的,应有尽有。张清安竟然还异想天开的给蒋介石敕封“威国王”,可蒋介石远在台湾,敕封书如何送达呢?他居然选择了邮寄!四个月后,当地公安局剿灭了“皇清国”。
万顺天国
李成福,1990年到1992年的时候,在河南嵩县和南召县等地,建立了万顺天国。
他自称唐朝李氏后裔,想以暴动的方式恢复唐朝版图。李成福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他的儿子被“大臣”们拥立为帝,李成福的妻子作为太后垂帘听政,拥军八人。
后当地出动了三名公安干警,将万顺天国落网成员全部逮捕。大中华佛国
石顶武,1947年到1953年期间,在湖南`江西等地建立大中华佛国。这个“国家”的实力相对于上面两个来说,就强了许多,被剿灭的时候,发现了手枪三支、捷克式轻机枪一挺、长枪16支、各式子弹共两千余发。
1953年,石顶武被执行枪决。但是,他的儿子石金鑫随后被拥立为帝,也就是“后大中华佛国”,没过多久,也被灭了国。大有国
曾应龙,四川广安人。1985年的时候,聚集了数百人反对计划生育,自立为皇帝,建立“大有国”。
同年,率领大军攻陷了当地县医院,俘虏了医生、护士,销毁了所有的避孕用品。
后被驻扎在当地的解放军灭国,本来应该判其死刑的,但是念其无知,改判无期徒刑。
南朝的开国皇帝都是前一个朝代的大将南朝共四个朝代(宋,齐,梁,陈),这四个国家的开国皇帝都是前一个朝代的大将,刘裕本是东晋大将,后来建宋代晋,萧道成本是宋朝的大将,最后建齐代宋;萧衍本是齐朝大将,最后代齐立梁;陈霸先本是梁朝大将,最后代梁立陈。
所有刘姓建立的政权中,只有刘裕建立的是宋,其余的是汉在历史上刘姓建立的政权中,只有刘裕建立的政权是“宋”,其余刘姓建立的政权都是“汉”,刘邦(西汉),刘盆子(赤眉汉),刘玄(玄汉),刘秀(东汉),刘备(蜀汉),刘渊(匈奴汉),刘知远(后汉),刘龑(南汉),刘崇(北汉)。
历史上用过最多的国号是“汉”被用过十六次刘邦(西汉),刘盆子(赤眉汉),刘玄(玄汉),刘秀(东汉),刘备(蜀汉),刘渊(匈奴汉),李特(成汉),邢杲(刑汉),侯景(侯汉),朱泚(朱汉),刘知远(后汉),刘龑(南汉),刘崇(北汉),郝定(郝汉),陈友谅(陈汉)。
历史上武力值最高的皇帝是南宋开国皇帝刘裕《资治通鉴》中这样描述“刘牢之击孙恩,引裕参军事,使将数十人觇贼。遇贼数千人,即迎击之,从者皆死,裕坠岸下。贼临岸欲下,裕奋长刀仰斫杀数人,乃得登岸,仍大呼逐之,贼皆走,裕所杀伤甚众。刘敬宣怪裕久不返,引兵寻之,见裕独驱数千人,咸共叹 。因进击贼,大破之,斩获千馀人。”
就是刘裕带领十个人去侦察,碰到了数千敌人,刘裕提起刀冲向敌军,敌人败走,还杀了不少人。如果描述的是事实的话,刘裕实乃历史第一人。
历史上有一个臣子问皇帝为什么要“造反”东魏皇帝元善见在位的16年间,虽然文武全才,有孝文帝遗风,但朝政为高欢、高澄、高洋父子三人所把持,丝毫不能有所作为。不仅如此,在高澄当政期间,元善见还曾遭到他的殴打,被指着鼻子骂做是狗。
面对这种困境,元善见找来荀济等人冥思苦想多日,最终决定用挖地道的方式脱险。这项计划起初进展的很顺利,然而等到地道快挖到城门附近时,却被守城的军官听到动静,并紧急报告给高澄。后者下令追查此事,很快便将荀济等人抓捕。高澄心里很清楚,荀济等人这样做肯定是受皇帝的指使,所以不久便带兵入宫,质问皇帝因何要这样做。
高澄见到孝静帝后显得气愤至极,竟然语无伦次地质问他:“陛下因何要造反呢?微臣父子两代为国家忠心耿耿,到底有什么地方对不住陛下?”高澄说完,便示意左右捕杀诸位嫔妃。说皇帝造反的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了。
书童率八千人大败五十万大军晋南北朝时有一个叫做陈庆之的人,他曾经带领着兵士8000人就打败了当时北魏的号称50万大军(其实没那么多但是也不少)的军队,而这个人之前只是梁武帝萧衍身边的一个书童。之后他一战成名,此后军中流传着“千军万马避白袍”。
岳飞的后代是清朝的名将,而清朝的前身是后金岳飞是抗金名将,他的二十一世孙也是名将,叫做岳钟琪,是清朝康雍乾三代的名将。他的祖先岳飞一生抗金,而岳钟琪却为清朝大将。这着实有点讽刺。
唐朝有个唐殇帝唐殇帝本名李重茂,唐中宗李显第四子,他为韦后所立,形同傀儡,实权均属韦后,后被太平公主从皇位上拉下来。“禅让”给叔父李旦。
清朝差点出个保庆帝戊戌变法失败后,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想废黜光绪帝,于是在1900年1月24日(己亥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集王公大臣会议,决定立溥儁为“大阿哥(皇储)”,预定庚子年元旦光绪帝举行让位礼,改元“保庆”。但是这一举动遭到国内外各派势力的强烈反对,慈禧被迫停止废立计划。溥儁也与皇位擦肩而过,晚年凄惨。
南宋第二个皇帝不是宋孝宗准确来说,南宋第二个皇帝不是宋孝宗。而是宋简宗赵旉,南宋第二任皇帝、宋高宗的亲生独子、元懿太子赵旉。据《宋史》等正史的记载,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三月五日,南宋将领苗傅、刘正彦在杭州发动“苗刘兵变”,逼迫宋高宗禅位于年仅三岁的皇子赵旉。同年四月一日,在勤王军的攻势下,叛乱被平息,高宗赵构重新即位,赵旉依然为皇太子。
建炎三年五月,宋高宗携太子赵旉离开杭州,北上建康。同年七月,赵旉在南京生了疟疾,在建康行宫治病期间,因为宫女碰倒了金香鼎,他受到噪音惊吓,竟然被吓死,时年仅三岁。虽然只当了二十多天皇帝,也算是南宋第二个皇帝了。
朱元璋当初想认朱熹为祖宗古代人讲究出身,如果出身不好,则被看作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古人一旦出了名就想给自己认个有名气的祖宗,朱元璋也是这样。建国后老朱也想为自己找一个好的祖宗,于是他把目光放在朱熹身上,可是朱熹离他太近了,才一百多年,老朱只好悻悻作罢,还是承认自己农民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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