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无线电怎么样(有哪些类似风筝这样的好电视剧值得推荐)
咸阳师范学院无线电怎么样,有哪些类似风筝这样的好电视剧值得推荐?
与《风筝》媲美的电视剧当属张嘉益,小宋佳主演的《悬崖》剧情跌宕起伏,尤以结局让人看到作为共产党员周乙的人性的光芒。
《悬崖》反映了东北地区在伪满时期以周乙为代表的共产党员,深入在日寇和伪满警察统治的心脏,进行艰苦卓绝地斗争的故事
故事一开始就把人带进了紧张的情绪中,周乙在车站迎接假扮夫妻的谍报员顾秋妍,差点失误而露出破绽,幸亏周乙机智化解。
顾秋妍一个充满激情的共产党员,浮躁和重感情缺乏理智的行为,一次次地给伪装伪满警察局长的周乙制造了很多麻烦,周乙每次靠着多年的地下工作经验一一化解。每次惊心动魄的场面都令人窒息
背负着爱国救国的周乙,与妻子在同一城市却分别战斗,同自己的儿子相见不相识。当妻子被捕后遭受非人折磨时,周乙忍着巨大的悲痛,在党组织的帮助下,终于将妻子救出。
周乙不仅在与敌人周旋上机智果敢,而且侠义情长,当组织决定让他与妻儿一起去苏联时,他为了营救顾秋妍和她的女儿莎莎,毅然放弃了生路重新回到危机重重的警察局,在极及危急的情况下,斗智斗勇将顾秋妍母女从魔窟中救出,牺牲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这部电视剧情节一环扣一环,惊险刺激,在欣赏剧作的同时,让人深切感受在冰雪覆盖的东北,中国共产党人为打击日本侵略者做出的英勇斗争,为以后的全国抗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鼓舞了全国人民一致抗日的斗志
剧中演员无论主配角都将自己的角色发挥到极致,在随着剧情跌宕起伏的同时,给人们一种视觉的享受,茫茫林海,白雪皑皑,惊险的瞬间,都让人融入剧中,是一部难得的抗日蝶战剧。
注:书中剧照来自网络,如有侵权立删
1990年中国第一条自行设计建造?
1990年1月,中国第一条自行设计建造的录像机生产线在南京无线电厂投入试生产。5月底,“第二届全国家电产品展览会”在北京举行,这是20世纪90年代家电行业最为宏大的展览会,展示了许多名优新产品,小家电品种数量占绝对优势。
7月份,广东珠海压缩机厂生产的空调压缩机成功出口,这是中国压缩机行业首次打入国际市场。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于11月在南京成立,至此,中国“七五”期间规划的陕西咸阳、北京松下、上海永新、南京华飞4个项目全面投产,中国彩电生产配套能力大大提高。11月,“全国电子工业引进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会议”和“全国第五次彩电国产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非法经营罪案例及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8日发布《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前,非法经营罪已将非法放贷入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160万元以上
一般8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8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64万元以上
一般32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4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32万元以上
16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50人以上
1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40人以上
一般120人以上
黑恶势力
25人以上
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20人以上
60人以上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
非法放贷情形
特殊情形
个人
单位
非法放贷数额累计
/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800万元以上
一般4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500万元以上
25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
/
4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320万元以上
一般16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
2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60万元以上
800万元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
/
250人以上
750人以上
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一般200人以上
一般600人以上
黑恶势力
125人以上
375人以上
黑恶势力+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上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事处罚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法
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式
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利息计算方式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违法所得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计算方式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
累计计算
其他各类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各类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食盐案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烟草案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非法经营外汇案
同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案标准
此外,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
1.骗购外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居间介绍。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非法经营出版物案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八、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
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非法经营信息服务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案
(一)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案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二、非法经营无线电设备案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三、非法经营赌博机案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十四、非法经营伪基站案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其他非法经营案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标准
其他非法经营案
对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其他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予以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2)垄断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国造成严重影响的;(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文件依据【点击查看】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
3.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4.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5.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8.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9.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10.广东省高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3〕325号)
附:
72种涉嫌非法经营罪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1
进出口许可证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2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3
证券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4
期货
5
保险
6
资金支付结算
司法解释/文件(26)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7
外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8
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9
国际电信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公通字〔2002〕29号)
10
瘦肉精等添加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11
食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
12
预防、控制传染病期间哄抬物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13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3号)
14
赌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1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
16
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
17
POS机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2018修正)
18
烟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19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20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
21
烟花爆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22
非食品原料及生猪屠宰、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3
麻黄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24
有偿删除信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5
“黑广播” “伪基站”、无限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
26
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7
赌博设备或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28
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
29
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30
危险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31
兴奋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
32
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行政许可(29)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33
医保卡套药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4
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5
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6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7
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9
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0
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41
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
42
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43
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4
征信
《征信业管理条例》
45
国际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46
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7
石油成品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48
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9
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
50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1
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5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3
道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4
网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5
国际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56
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
57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8
限制进出口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59
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0
生物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61
军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其他判例(11)
序号
行业/行为
入罪依据
62
行业评选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114号案:擅自以国家科研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非法的全国性行业评选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选费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3
骨灰存放格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一中刑终字第03706号案:预售、炒卖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64
中外合作办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2083号案: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海外注册机构委托招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扰乱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5
违法建设、销售房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596号案: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建设、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建设、销售房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66
外挂软件代练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2期:利用“外挂”软件“代练升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7
讨债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刑终字第274号案:以牟利为目的,依托调查公司,非法经营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68
城区违章搭建商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翁士喜非法经营案: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在城区违章搭建商铺并以招商为名义收取租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非经营罪。
69
有偿运作招投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646号案:刘志军案中侯军霞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与多家企业商定,采取有偿运作的方式,由行为人等人帮助这些企业在多个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中标后,行为人等人以收取“中介费”等名义向中标企业或从中标企业分包工程的施工队收取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
70
私设收费路障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朱明远等人非法经营案:村干部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整道路,实际作为公路来使用,并私自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71
无真实交易办理票据贴现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2
网上代购隐形眼镜、美瞳
人民法院报案例乔某某非法经营案(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行为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代购的方式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构成非法经营罪。
西北五校是哪五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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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著名的高校就是:华东五校,很多人不知道和华东五校对应的是西北五校。
可能西北五校没有那么出名,也是仅次于国防七子,华东五校,C9几个称号的高校群体,其实西北五虎高校名声非常大,和刘备的五虎上将非常类似,只是知道的人少而已。
到底谁是西北五校?西北包括陕西,甘肃,宁夏,甚至新疆等地。这些地方中,高校云集的的省份是陕西,其中西安有3所985,: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7所211:除上面3所985外还有西北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空军军医大学。
另外西北还有一所985:兰州大学。
宁夏有:宁夏大学。
新疆有:新疆大学,石河子大学。
在这一群名校中,到底五虎指谁呢?
一般认为,西北五虎上将:
关羽:西安交通大学,俗称二哥,实力强悍,谁都看不起,连大哥上海交通大学都不放眼里。
张飞:西工大,多才多艺,三航专家,低调不张扬,家底有钱,人均科研经费超过西交,就是脾气不好。
赵云:西电,战斗力极强,学科实力强悍,名气爆表,可惜没进985,一直被称为刘备的高级保镖,从来没独立带兵打仗。
黄忠:西北大学:以前西北地区的老大,后来实在是老了不中用了,变成省属院校了,不过威名尚在。
马超:兰州大学,西北狼,实力强悍,能力出众,不过在西北地区,一直郁郁不得志。
五虎上将为何选这几个?从重点大学历史上讲
从历史上讲,这5所高校都是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最早入选全国重点大学的是西安交通大学。
1959年,16所重点大学,就有西安交通大学,然后增补到20所,有西电和空军军医大学。
1960年64所,兰州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被纳入为全国重点大学。
1978年,全国重点大学,西北大学纳入名录。
后来又增补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
所以从重点大学历史讲,西北农林地位比西电差远了。
从211工程入选顺序讲可能有人有疑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又是985,又带西北头衔,为何不列为五虎上将啊?主要西北农历科技大学虽然很重要,但是专业太务实低调,相当于魏延,虽然能力不错,一直得不到重用。现在分数仍然是所有985院校中倒数第一名,比西电低30分以上,所以五虎上将的位置给西电了。
1996年,西电,西交大,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兰州大学是首批211工程院校。
2005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入选211.
另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进211工程时候,上面五虎上将已经是211院校10年了。
西北五虎排名西北五虎排名基本是没有什么异议。
西交大作为首批985院校,第一。
西北工业大学做来军工院校,985工程,第二
兰州大学,作为老牌985,第三
西电,老牌部属211院校,第四
西北大学,省属211,第五。
这几个高校排名基本是实力的体现。西北农林虽然是985,但是实力实在是太差,和上面的五虎不能相提并论。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五虎。
西安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作为交通大学血脉分支,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国家首批985重点大学。当之无愧的西北老大,西部老大。
西安交通大学骨子里有关羽那种傲慢,看不起西部其他高校。西安交通大学实力也非常强悍,ESI学科评估,工科实力西安交通大学内地第五名,全世界13名的成绩傲然藐视其他高校,超过C9高校中的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在第四次教育部学科评估中,西安交通大学2个A+,14个A级学科。
2个A+:电气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14个A级学科:控制、计算机、电子、机械工程、力学、材料、数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等。8个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三大将方面表现突出,全国第六名,其中自然二等奖18个名列全国第5名,技术发明奖22个名列全国第四名。所以西安交通大学不愧是老大。
西电,西工大西工大学,西电原来都是国/防院校,后来西电划归教育部管理,但是西电和西工大学目前仍然主要科研在军/工领域。
西电的电子,通信,在国内都是最顶级的。因为专业实力强大,就业质量在西北第一首屈一指,超过大哥西安交通大学,不服气的可以去西安问问。
西工大作为国防7校之中最多才多艺的高校,擅长航空,航天,航海,人均科研经费一直是西北老大,有钱不高调,闷声发大财。
兰州大学,西北大学这俩为啥放一块啊,这俩在民国时期是西北地区仅有的两所国立大学。可谓西北地区重点大学的老前辈了,而西交是外来上门女婿,西电是后来新兵蛋子,西工大是乔迁户,只是后来这些晚辈各个发达了,而兰州大学和西北大学这俩老江湖们都不行了。
西北大学是在陕西多个211院校中中是省属院校,陕西太穷,几乎养不起了,每年给西北大学经费8亿,都快饿死了
不如西交大每年经费的十分之一。陕西所有211中是最穷的一个,部属经费最少的长安大学的经费35也是西北大学的4倍多。
要知道而深圳大学作为非211,每年经费是40亿,郑州大学,上海大学等省属211每年经费都在30亿以上。兰州大学是因为位置太偏僻,分数一直下滑,每年成为研究生调剂大户。
目前这两个大学仍然下滑轨道上。
真可谓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浪拍死沙滩上。
结论:西北五虎,西交大,西工大,西电,兰大,西北大学都是西部地区顶级的高校。老铁们,看到这里,点个关注,点个赞霍去病从来没有带兵指挥打仗的经验?
从霍去病的征战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每一次出征,都有进步。
在史书当中,霍去病前18年的人生,是一片空白。当他18岁登场的时候,已经是汉武帝的侍中和嫖姚校尉了。汉武帝非常喜欢他,特地给了他800骑兵,让他在大漠纵横。
年纪轻轻的霍去病一战成名,功冠全军,被封为冠军侯。
随后的几年里,霍去病持续高歌猛进,最终达成了“封狼居胥”的成就。
汉武帝曾经想过要亲自教他兵法,他却断然拒绝:顾方略何如耳,不至学古兵法。
不愿意学兵法的霍去病,他的打仗技巧是从何而来的呢?是怎么做到一生从无败绩的呢?
我的答案是:从实战经验中来,从自幼的耳濡目染中来。
我们先来看一看,霍去病在每一次征战中,是如何进步的。
一、初上沙场,功冠全军前123年,18岁的霍去病被任命为嫖姚校尉,跟着大将军卫青,第一次踏上了战场。
这场战役,汉朝出动了10万大军,和匈奴单于的主力对峙,结果却不理想:春夏两次出塞,不仅战功不多,右将军苏建和前将军赵信两部人马还和匈奴单于短兵相接,全军覆没,赵信直接投降了匈奴。
这场战役中,最大的亮点,毫无疑问就是霍去病了。他仅仅率领800骑兵,就抛开大军数百里,独自寻找战绩,最后战果丰硕:杀敌2028人,其中包括匈奴单于的祖父和不少匈奴高层,还俘虏了单于的叔父。
霍去病也由此功冠全军,被封为冠军侯。一代将星冉冉升起。
我们来看看史记关于这场战争的描绘:与轻勇骑八百直弃大军数百里赴利。
霍去病战法中最著名的“长途奔袭”,在这里已经初见雏形。
二、首战河西,血战险胜霍去病被封冠军侯两年后,于公元前121年春天,率领1万骑兵,翻过大雪纷飞的乌鞘岭,挺进匈奴占领的河西走廊。
这也是霍去病被提拔为骠骑将军之后的第一场战役。
率领800人,和正儿八经率领1万大军,是完全不同的体验,无论是难度,还是对能力的考验,都呈几何级上升。这对霍去病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
此战当中,霍去病再次发扬他长途奔袭的战法,仅仅用了6天,就转战5国,以极快的行军速度,震慑了匈奴。
最后,霍去病在越过焉支山一千多里之后,于皋兰山下,和匈奴的折兰、卢胡王短兵相接,并以战损7000人为代价,把对方打得全军覆没,斩首8960人,大胜而归。
这也是霍去病当上将军之后,损失最惨重的一场战役。
我们可以在史记中看到他在这场战役中的一个细节:辎重人众慑慴者弗取。
这是从战术层面上,对一场战役的总体规划。这也是两年前的霍去病所不具备的。
三、再战河西,孤军深入春天的大胜,只是一场试探,并未彻底消灭河西走廊上的匈奴人。这年夏天,霍去病再次率军杀进河西走廊。
这一次,霍去病率领的军队人数是“数万”,具体是几万,史书没有明确记载,根据汉军几场战役的动员数量,推测是在3万左右。这比一战河西时的1万人马,领军难度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然而,这场战役还没有开始,霍去病就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原定于和他汇合的将军公孙敖,居然迷路了。
是孤军深入,还是班师回朝,再从长计议?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霍去病选择了后者。
他神兵天降般出现在祁连山,以损失3/10为代价,赢得了一场大胜,斩获敌军30200人,战果比起春天来,丰厚了不少。
而这,也是汉军对匈奴全军出击以来,截止到公元前121年,斩获敌军最多的一次。
新的记录,还将由霍去病刷新。
在这场战役里,霍去病是怎么突然出现在祁连山的?史书上并没有详细记载。后人推测,他很有可能是出其不意地从河西走廊边上的沙漠绕过去的。
我们还可以看到,霍去病的这一场战役,比起一战河西,不仅己方的损失更小,斩获更多,而且还多了两项非常丰厚的战果:俘虏和降兵。
一战河西之时,由于是短兵相接,血战惨胜,霍去病把对方全军诛杀。而到了二战河西的时候,霍去病显得更加游刃有余,竟俘虏了匈奴的5个王、5个王母,以及阏氏、王子等59人,相国、将军、当户、都尉等63人。
匈奴内部,还大规模地向汉军投降,降军共计2500人。
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对战争精确的把握,和高超的谈判技巧,是很难把这么多匈奴高层一网打尽,并收了这么多降兵的。
而这,只是河西受降的前奏。
四、河西受降,把控全局河西走廊上的休屠王和浑邪王,在经过春夏两次重大打击之后,损失惨重。匈奴单于对此勃然大怒,召他们回匈奴王庭认罪。
两个王一商量,与其被单于杀死,不如投降汉朝,过好日子去。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霍去病在两次打击中的“辎重人众慑慴者弗取”,以及对投降者的态度,起了多大的作用,以至于让两王可以决心投降。
汉武帝得到消息之后,犹有疑虑。他担心匈奴人投降是假,借机犯边是真,便命令霍去病率领1万骑兵去受降,以防万一。
然而,霍去病还没达到河西,就发生了新的变故。
休屠王在等待汉使的过程中,越想越觉得,自己的损失不如浑邪王大,单于未必会要自己的命,何必去汉朝过那寄人篱下的日子?
浑邪王见他后悔,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杀了休屠王,接手休屠王的军队,等待霍去病的到来。
可是,浑邪王对休屠王的军队没有控制力。休屠王的部下一见到来的汉军兵强马壮,之前交手的仇恨涌上心头,加上休屠王已死,他们就更不愿意投降了,竟纷纷逃走。
目睹这一切的霍去病,并没有任由事态失控。他当机立断,到浑邪王军中与浑邪王相见,稳住了浑邪王及其部下,接下来,便下令把逃走的人全部诛杀,很快就稳住了局势。
最终,匈奴共计4万人投降了汉朝。这也是汉匈开战起来,匈奴第一次大规模投降汉朝。
自此,河西走廊上的匈奴人被彻底消灭,河西走廊第一次被纳入中国的版图。
虽然霍去病在受降过程中下令军队发起攻击,但严格来说,这次受降并不是一次完整的战役。但我们依然可以从中看到,此时的霍去病,又比夏天的时候更进一步了。
这个变化,体现在投降人的名单里:夏天的时候,霍去病虽然也俘虏并接受了几千人的投降,但是他们都没有在史书上留下姓名。而这一次,投降的人当中,有很多人的名字,将会再次出现在漠北之战中。
这些人,从霍去病的对手,变成了霍去病忠实的部下,在霍去病的指挥之下,向曾经的故国和同胞发起进攻。
这说明,霍去病早在这次受降的时候,就已经有意识地从中选择可用之材。他对匈奴降兵的把控,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五、漠北之战,封狼居胥漠北之战,是霍去病战果最辉煌的一场决战。但是史书并没有记载此战的详细过程。我们只能从汉武帝的嘉奖诏书中,总结出霍去病这次战役的几个特征:
其一,战果大。霍去病部下,总共才5万骑兵,竟斩获对方70443人,俘虏匈奴高层83人,一路追击到瀚海(很多人觉得是今天的贝加尔湖),才班师回朝。
其二,损失小。关于此战的损失,史记说是2/10,汉书说是3/10,具体的数据,大约是在中间值,1万多人战死。考虑到霍去病是以少胜多,再结合同时期汉军的战损,霍去病此战的损失,算是比较小的。
其三,取食于敌。当霍去病发现匈奴在大漠的另一头,便毅然抛弃辎重,选择了在胜利之后,用敌人的粮草来做自己军队的补充。这一做法在孙子兵法中也有提到过,孙子觉得,这可以20倍地节省军费。
其四,麾下匈奴人多。霍去病的匈奴部下多,这从历次的战功封赏之中就可以看出来。但是漠北之战中,他重用的匈奴人尤其多,史书说他是“躬将所获荤粥之士”,很有可能他的主力部队就是匈奴人。
这场战争,可以说是霍去病的巅峰之战。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他前面很多手段的集中体现:越过大漠,长途奔袭,歼灭战,怀柔政策,重用降兵降将等。
可惜,这也是霍去病的最后一战。仅仅2年后,他就因病逝世,年仅24岁。
六,霍去病从小接受了哪些教育上面说的,是霍去病在实战当中,一次次地根据经验教训,不断地成长。
但是,从他第一次上战场表现出来的军事素质来看,他绝不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第一次接触军队的毛头小子,他应该从很小的时候开始,就接受了良好的教育,为征战沙场做准备。
那么,是谁教给他这些军事知识的呢?
对此,史书上完全没有记载。他18岁之前的经历,在史书上是一片空白。
我们只能从史料的蛛丝马迹里,进行一些合理的推断。
其一,汉武帝悉心教导。根据史记记载,霍去病还寸功未立的时候,就已经极受汉武帝宠爱,当了汉武帝的侍中。汉武帝曾经想教他孙吴兵法,却被他断然拒绝。
不过,从这件事我们也可以看过,汉武帝对于霍去病的教育问题非常上心,甚至会亲自上阵。
所以,虽然汉武帝没能教霍去病兵书上的古兵法,却也并不意味着他没有教过霍去病别的东西,比如如何掌控军队等。
其二,卫青言传身教。卫青是霍去病的亲舅舅。卫青上战场立功的时间,也贯穿了霍去病的整个青少年时期。
所以,我们可以想象,作为将军的卫青,应该教给过霍去病不少军事上的知识,甚至有可能带着年少的霍去病到军队中亲自体验过。
霍去病的经典战法,长途奔袭,也是卫青的拿手好戏。据此我们可以推断,霍去病研究过卫青每次战役的全过程,这其中,自然也少不了卫青的亲自指导。
其三,豪华的老师天团。霍去病,汉武帝时期的显赫外戚,顶级贵族。按照常理推断,他的全部知识技能,绝不可能都是汉武帝和卫青这两个大忙人教的,他必然有自己的专属老师。
那么,霍去病的老师有可能是谁呢?
在东方朔的文集中,有一篇叫做《答骠骑难》的文章,上面赫然写着:骠骑难诸博士。
我们查论文可以知道,论难,是汉朝时一种常见的教学方式。东方朔的这篇文章,很有可能是因为和霍去病进行教学讨论写出来的。
东方朔,及汉武帝时期的一些博士,很有可能是霍去病的老师。而这个豪华的老师天团,不仅仅教了霍去病经学上的内容,多半还教了军事方面的知识。
七、写在最后汉书的作者班固为霍去病写作一段赞词:
票骑冠军,猋勇纷纭。长驱六举,电击雷震。饮马翰海,封狼居山。西规大河,列郡祁连。
霍去病这一生,从18岁开始,6次出塞作战,为汉朝立下赫赫战功。
可惜,这样一位传奇的将军,史书居然吝于记载,他是怎么被培养出来的,以至于我们只能从史料的蛛丝马迹里,去尽可能地合理分析,不能不说这是一种遗憾。
你觉得是不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