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该网站不可点播(网络直播中的翻唱行为是否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围)

2023-06-25 22:45:03 38阅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该网站不可点播,网络直播中的翻唱行为是否属于表演权的规制范围?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网络表演直播是一种网络互动直播,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表演直播过程中主播和粉丝可以实现良好的互动。另外,不同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点播方式,直播内容不可点播回看,因此网络表演直播具有互动性和非交互式传播的特点。个别直播平台对表演直播内容所做的录播存储回看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网络表演直播是表演形式在互联网的延伸,由于表演不限于何种方式,主播可以选择任何形式的直播秀。比如主播与粉丝互动聊天、化妆、吃饭或者购物形式,也涉及表演他人作品,如唱歌、跳舞、诗朗诵的表演形式,或者是对体育赛事、电竞游戏、电影电视剧进行边播边解说。

对于非交互式的网络直播,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哪项权利是业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原因在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于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涵盖全部的网络播放行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广播权仅规制三种行为,即无线广播、有线或无线的转播以及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也不能涵盖网络直播行为。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对此问题的共识是:对于利用网络进行的直播行为,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款的“其他权利”进行兜底保护。在“新浪诉凤凰体育赛事转播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实时转播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的条件下进行,但是不能以交互式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得,故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应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耀宇诉斗鱼DOTA网络游戏直播案”“网易诉YY侵犯《梦幻西游2》著作权案”对网络直播行为的权利属性均作出了相同的认定。

网络表演直播内容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表演直播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涉及网络直播的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客体的特点?主播演绎别人的作品是否产生新的演绎作品?主播独创性的表达是否构成作品?上述问题的答案首先取决于主播表演直播内容的表达是否具备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网络直播内容的作品属性

(1)表演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网络直播内容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并不能一概而论。主播的直播内容必须达到一定独创性或者对原作品,进行了再表达,即本身表演的是一个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是自己的作品或是表演他人的作品。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是作品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独创性是一种质的要求,如果普通公众对都能重现的表演内容,都能完成相同的作品,则该内容将被视为不具备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如果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是与粉丝互动聊天、化妆、吃饭等形式,因为聊天、吃饭等行为本身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表演演绎他人作品的权利 若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唱歌、跳舞形式的表演,其表演内容本身是对作品进行公开的播放“作品的表演”,主播本人产生表演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主播作为表演者对其在网络平台上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利。主播基于授权而进行的表演依法产生表演者权,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主播独创性的表达构成作品 主播的即兴表演中独创性的表达也可产生著作权权利,如主播表演自己创作的音乐、舞蹈作品,表演的内容构成完整的作品;或者在表演的过程中进行了再创作,使得原有的作品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例如在直播电竞表演的过程中,在“斗鱼VS秋日、全民TV”二审案件判决中,法院也认为,“在特定情形时,解说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构成作品。但另一方面,游戏主播的解说,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直接构成作品,仍需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综上,游戏解说具备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应根据具体解说内容进行个案判定。”

主播表演他人作品许可权利类型

网络表演直播中,主播翻唱、朗诵、表演他人作品,主播是否需要获得词曲作者、文字作者、戏剧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主播应该取得哪些权利人的何种类型的权利授权?

(1)文字、音乐、戏剧类作品的许可 音乐、文学、戏剧作品等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公开的、商业性的直播以及朗诵作品当然需要获得作者授权,先授权后使用。至于应当取得什么权利的授权,则涉及网络直播的权利类型,一直是一个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

首先,网络直播行为是利用互联网等通信技术,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进行在线语音、视频、数据的全面互动交流。但是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定义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即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及作品的表演,所以主播的使用行为并没有侵犯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规定分为三种行为,即无线广播、有线或无线的转播以及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很显然主播直接演唱并通过网络直播的行为,也并不是广播权控制的范围,所以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词曲作者的广播权。

因此,笔者认为主播需要取得授权权利种类还要结合直播的具体形式。除了直播表演的视频录制下来后可以点播播放,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授权以外,单纯的不能回看的直播应当取得词曲作者表演权的许可。作者享有的表演权有三种行为:现场表演、机械表演以及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主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落入了词曲作者、戏剧作者的表演权控制的范围,应当获得作者表演权的授权。

(2)游戏、影视作品的许可 在主播直播并解说游戏和影视作品的情况下,在“网易诉YY侵犯《梦幻西游2》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了多人参与互动的在线网络游戏在终端设备上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本文对游戏画面的作品属性不展开讨论,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中将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是出于无奈的选择,囿于《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种类中不包含司法可以确认的作品类型,如果对游戏画面不予保护又明显有失公平,还将鼓励相关的市场主体利用滞后的保护现状侵害权利人的利益,不利于游戏产业的发展。基于上述对网络表演直播权利属性的分析,主播解说游戏或者播放影视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权利人“其他权利”的授权。在授权书中明确许可的范围、许可使用期限和许可方式即可。

用户录屏,有什么著作权问题

网络表演直播用户可以与主播进行实时互动,但用户不可以选择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直播观看。这也是网络直播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区别,也正因为网络直播的非交互性,用户一般不能观看直播的回放,而录屏功能恰好弥补了这一缺憾。当前许多直播平台均配有录屏功能,用户可根据自己的喜好对主播直播内容进行录屏。在确定网络直播内容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前提下,用户对该部分直播内容进行录屏是否侵犯了主播的相关著作权权益?

主播的直播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如果用户录制的片段也涉及该范围内的内容,就涉及作品许可使用的基本原则“先授权后使用”的问题。

分析用户的录屏行为应根据其录屏的目的和用途来考量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限制规定。若用户录屏仅为自己后续的欣赏,并不将其传播,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更多情况下是用户将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录屏,并对其进行剪辑等处理,然后将其公布在其他网站上供网络用户下载播放。在这种情形下,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用户侵犯主播即表演者的表演权有以下形式:未经表演者同意、未支付报酬、未标明表演者身份以及表演形象受到歪曲等。一是用户以传播为目的将直播进行录屏,未经过主播允许将其进行录播。若用户取得主播的同意,用户的录屏行为自然不会产生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争议。二是用户以传播为目的将直播进行录屏,未向主播支付报酬,或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就当下而言,很少有用户会与主播达成报酬的约定。三是用户将其录屏的成果在其他网站公布时,未标明主播身份或者将主播的形象或表演进行歪曲等行为,都可能涉及侵犯网络主播的表演者权利。

主播针对自己的表演,在直播过程中可以标明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说明或标明进行录屏传播的行为应该与主播达成协议等。另外,为保证主播在其表演作品上正当署名的权利,主播可以在其直播页面附上水印或者要求用户对录屏传播时加上主播水印等。用户在对该部分进行录播时,若仅为自己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则不涉及侵权问题。但是,如果用户将主播的表演进行录制,并进行剪辑上传至网络时,则尽量与主播达成共识,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主播进行署名并保证不会歪曲表演。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游艺场所管理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 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什么一些用户在爱奇艺腾讯优酷等视频网站在pc手机端开通的vip在电视上不能用?

爱奇艺,腾讯,优酷等流媒体运营平台,拥有自己的独立运营平台,从资源上看大部分属于共享式,有一小部分属于独立版权,只能在某个运营平台来播放,现在独有版权在国内的流媒体运营平台玩的比较多,优质的资源独自买断能够带来更大的流量收益。视频运营平台的资源在手机,电脑,平板上运行都没有什么问题,因为这块直接在电视上播放没有太多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这些资源要在电视上播放就需要有合法的途径就需要广电总局的牌照,所以仅仅是爱奇艺,腾讯,优酷等网站的会员是没有权限在电视上播放的。

所以视频的网站都会选择和拥有广电牌照的单位合作,而且拥有牌照单位在针对电视会员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毕竟大众对视频的内容在电视上播放需求量在增大,而且视频网站基本上都需要在电视上获得存在感,目前具备互联网电视牌照的共有七家,未来电视机(CNTV),百视通(BesTV)、华数传媒(华数wasu),南方传媒(SMC),湖南电视机台(芒果TV),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IBN),银河电视机(GITV),像爱奇艺选择的和银河电视合作,所以在电视上看到的爱奇艺的内容在名称上几乎都加上拥有互联网电视牌照的名字,而且办了电视会员的用户都可以直接在电脑上直接观看。

所以很多用户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自己已经是爱奇艺的会员不能在电视看节目就是这个道理,归根到底还是规则上的问题,因为只要是涉及到电视上的事情都归属于广电总局,所以视频播放当然要归属到广电来统一管理,在很早之前的网络信号和电视信号合并问题就提的非常多,但是由于归属于不同的管辖范围在分割上不好管理,所以一直以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融合,从长远看融合在一起是能够节省资源的,现在家里上网需要单独的网线,需要看有线电视也是需要单独开通服务,其实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但是在国家在下发5G牌照的时候其中有四家拿到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广电,中国广电能够拿到5G的牌照就是为了推进三网的融合,让广电进来除了增加三网的融合更重要是为了加剧行业竞争的需要。

目前主流的视频网站合作单位分别是爱奇艺TV端名字叫银河奇异果,优酷叫CIBN酷喵影视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合作,腾讯视频叫云视听极光,芒果TV人家本来就是牌照方,所以TV端还叫芒果TV主流的就是这么几家,短时间内应该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由于某些技术手段其实用户只需要购买视频网站的会员就可以直接在电视上看了,常见的有投屏技术这样可以不去考虑买电视上的会员,国内很多很多都是通过第三方的破解软件在电视上进行观看,真正在电视上看视频网站的内容还属于少数人群,大部分的人群还需要进一步的培养,早晚都要走向收费的路线,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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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本该播出的时候,不仅播出平台看不到节目,官方微博也没有任何解释和声明,所以就悄悄推迟了播出,具体播出时间也无法确定。甚至被看到。该操作让网友们怒不可遏,纷纷跑到官方微信留言辱骂。

空中课堂马上实施?

这个不很正常吗?我也没在家,我在一线,孩子在家,家里也没条件,没电视,手机放在家里孩子也不会弄,况且今天直播课还看不成,除了数学,后面三个不知道咋弄,老师布置了作业,然后我让孩子写了。晚上回去再说,有条件就看。没有找网课巩固下,反正1-4课文她都会背了,至于学的好不好开学应该还教的,没事

白天没时间,只能利用这会来学习了

下面是我家的写的课后作业,和数学的课堂笔记,我们还画了一幅画,画的不错吧[大笑],有这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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