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规细则(班主任接新班先干什么)

2023-07-05 02:30:02 32阅读

班规细则,班主任接新班先干什么?

接新班,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是新组成的班级,首先要熟悉每个孩子的名字。一定读熟,不要出现读错字现象。有条件的可以对孩子的过往学习,交往探听一下,或看看孩子们曾经的操行评定,当然只能是参考,孩子在成长阶段是不断变化的,过往的不代表什么。

其次,制定暂时的班级管理细则,班规必须及时制定,但只是暂时的,部分条款要过些时日及时补充调整。随着与孩子们的接触,共同生活,班规,各项细则及时调整。

最后,要在第一次见面树“威”,第一印象很重要。

当然所有的班级情况,都要随着了解的深入“对症下药”

中小学生惩戒规则实施指南?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2021年教育惩戒规则原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班主任老师可以将捣乱的学生赶出教室吗?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应视具体情况来定。倘若是一般的捣乱,或者是初犯,而且该学生本质上不是很坏、愿意接受批评教育的学生,就不必用“赶出教室"的办法。

百姓茶馆认为,学生上课捣乱,首先且主要采用提醒、批评教育的方式。不妨采用下面几种方法试试。

1、眼睛盯着他。

老师可以一边讲课,一边直视着他,用 几十秒乃至一两分钟时间把眼光停留在他身上。只要不是弱智的孩子都能读懂老师的眼神,从而停止捣乱行为。

2、提一个较简单的问题让他回答。

老师请他回答问题,而这个问题也不难。也许他为了表现自己,会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然后表扬他回答得很好,顺便说一声他也是一位守纪的好学生。或许你在肯定他的时候,他也就真的变好了。这叫正向引导。

3、幽默化解。

比如你是语文老师,你正在讲邱少云趴在草丛里一动不动的情节,你可以把邱少云的名字换成正在捣乱的学生的名字,说成"XXX趴在草丛里一动不动″,这时候,同学们的眼光有可能全部集中到那个捣乱的学生身上,而且大家都会愉快地笑一下。不仅课堂气氛活跃起来了,而且这位捣乱的学生也许会不好意思再继续捣乱下去。

4、近距离接触。

如果是做作业或者是考试的时候,有学生捣乱,老师可以坐或站在他的身旁,无需任何语言,他的捣乱行为一定会收敛许多。

5、专题教育。

可以暂停本堂课的教学内容,专门插上几个遵守纪律的故事,讲给全班同学们听。无需点名批评谁,那位捣乱的学生应该有些醒悟。

6、委婉或直接批评。

①以退为进。如果那位同学在下面说个不停,老师可以这样对他说:“某某某同学,你有什么话要讲的,现在我们把课堂时间全留给你,等你讲完了,我们再上课,你看怎样?"

②换位思考。如果那位学生在下面骚扰其他同学,老师可以这样对他说:"如果你想听课,别人骚扰你,你有什么感受?如果你是老师,我是你的学生,你在上课,我在课堂捣乱,影响你上课,你会怎么样?″

③直接批评。"XxX,你太过分了,你让老师和同学们无法上课,如果你能站起来自我反省一下,我们会为你的自我反省而感到高兴″这种情况下,即使那位学生不站起来反省,也应该有所自责。

7、课后单独谈话。

下课后,教师一定要和这位捣乱的学生再深谈一次,找出他上课捣乱有没有其他原因。学生不听教导,故意捣乱,有可能背后还深藏着某种原因,造成了他的叛逆。只有找到原因,才能够更好地做通他的思想工作,只有把工作做到学生的心坎上,才能够真正地彻底地转变他。

8、全力以赴,通力合作。

对于叛逆性较强的"钉子"学生,教师难以做通上课捣乱学生的思想工作的,可以请求班主任、法治副校长、少先队辅导员或者团支部书记、教导主任、心理辅导员等人员,轮番与问题学生谈话,直到他承认错误、改正错误为止。学校应该有这方面的预案,以便督促学校有关人员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有关人员要心往一处使,为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而通力合作,不把″钉子″拔掉誓不罢休。

以上是我个人的经验总结,同行的老师们一定还有许多其他的好办法。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至于温和的方法用尽、屡教不改的学生,且捣乱比较严重的,怎么办?这个,确实是一个很麻烦的事儿。因为这样的学生通常是有心理障碍的学生,不经过专门的心理医生的治疗,单靠老师,有可能解决不了。因此要建议家长带孩子到心理医生那儿咨询一下。

对于特别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怎么办?教育部在去年发布了有关中小学惩戒细则的意见稿。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虽然意见稿还没有完全正式通过并实施,但是对于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或者有可能伤害到师生安全的,致使课堂无法继续的,个人认为,应该立即通知校方安排专门人员将其带离,有专人负责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其家长做好孩子的教育之责。

总之,百姓茶馆不赞成用惩戒的方式对待上课捣乱的学生,教师搞教育,就要用教育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我想,我们只要不急不躁,大家一起努力地去想办法,一定能够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学生上课捣乱的问题。

这里是百姓茶馆,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让我们一起关心教育,关心学生,愿我们的青少年都能健康成长。欲知更多百姓心语,敬请常来百姓茶馆做客。

安徽一中学公开砸毁学生手机?

安徽这所中学砸毁手机的事,纯属无奈之举!手机的问题,现在真的已经成为青少年面临的一个大问题,难怪有人撰文说“要废掉一个孩子,就给他一部手机吧”,此文还深得用户的认可。具体的害处咱就不说了,分享一个案例,可以看出老师在这个问题上有多么的无奈。

听同事讲起他儿子班级的事,他孩子现在重点中学初三,初三,意味着升学压力,意味着异常紧张。班主任三令五申,不准带手机。结果这学期才1个多余,班级就搜出来20部手机了,怎么回事呢?

据同事家的孩子讲,他们班有的孩子为了应对老师“发现用手机,立即没收,期末归还”的班规,自己用零花钱又买了一部手机,而且是一模一样的,为什么要买一模一样的呢?这位同学在鄙视中泄露了天机:“你是真傻还是假傻,你不买相同的手机,万一回家用,正好被你爸妈看到了,怎么解释……”

如果说这只是耍了小聪明,那还有人干脆动了歪脑筋,他们同一天就带着两三部手机到学校,老师要没收手机,没问题,主动配合,乖乖上交,但是让老师生气的是,明明上午才缴了一部手机,怎么下午又看到这孩子在玩手机……后来从其他同学口中了解到:原来,这孩子平时趁父母不注意,就用父母的手机在网上购买了几部手机,因为知道支付密码,家长直到被老师请到学校,还不知道自己的账号上被儿子偷偷消费了几台手机……

最可恨的是,还有的同学,趁班主任老师不注意,几个同学分工合作,有的放哨,有的故意岔开老师,然后让同学去班主任办公室把没收的手机又给“取”回来了……

大家说,这样的情况,不论作为家长还是老师,你说生气不生气!第一谈话,第二次忍,第三次找家长,然而第四次、第五次仍然如此,甚至变本加厉,你说老师如何管理?如何树立良好的班风?

所以,安徽这所中学,相信都经历了以上的几个阶段,实在是忍无可忍,又不能违背良心放任孩子不管,所以,最后才出此下策,怒砸手机,而且是当众销毁!很显然,这绝不是一般的愤怒行为,不是失控行为,而是希望借此机会,敲山震虎,杀鸡儆猴,引起大家的重视!虽然方式上可能欠妥,但是总比对孩子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学校和老师,强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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