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
侵害,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小贾,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定中,独创性是短视频认定作品的难点,现阶段短视频创作,内容同质化严重,制作门槛低,一部分短视频是基于模仿,有的直接抄袭,并不具有独创性。而对于具有模仿性质的短视频,并非都“一竿子打死”,在判断层级上,首先要区分模仿的内容是否属于公有领域。如果模仿的仅仅主题,因主题还未满足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层面,并不受到著作权法调整,此种类型短视频如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应具备独创性。就“快手公司”的“PPAP”短视频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虽涉案视频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另外,涉案视频除音乐和表演者自身的演唱和舞蹈动作之外,使用特效搭建了表演场景、制作了与歌词中出现的水果相对应的动画,并设计了表演者动作重影、千手观音式动作、地裂式退出等效果,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
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紧紧抓住这一条,柳岸花明又一村。
尤其是刑事案件,昭雪是绝对的。
谢谢《头条问答》老师邀请。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重程序违法。
如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必须事先经过纪委监委调查,对其贪污的事实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后,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移交检察院逮捕、公诉,由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这是的程序就是纪在法前。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非经党和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违犯党纪政纪问题处理后,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对其"侦查、起诉和审判"。
二是适用法律完全或部分错误。
还是以前述贪污罪为例。
首先必须构成贪污和构成罪。贪污的法定条件是两条: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侵吞、窃取、骗取公款。
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贪污无疑。
但是,这是有一个盲区,即什么是公款和私款在什么条件下转化为公款。
这些问题对于监察官、警官、检察官、法官而言,是清楚的。
但对于公职人员(或当事人)就不一定清楚了。公款比较好理解,但私款只有在经过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即为公款(刑法91条最后一款)。
如果当事人已经抓住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错误,这个案子就在正义上立起来了。
坚持打下去,昭雪也必然。
还有就是刑事案件的罪名问题。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的刑事案件,本来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更不构成罪。而公诉机关反复就是以贪污罪起诉。
而到了法院,当事人用法律保护自已。但法院又改变罪名,用诈骗罪定罪处刑。
这也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诈骗罪必须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对诈骗罪只有起诉权,沒有侦查权。
一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的诈骗罪,法院也是不能定罪处刑的。
况且诈骗罪也是由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才是诈骗罪的两个法定条件。
既然前者依法不构成贪污罪,后者依法仍然不构成诈骗罪。
这就是一桩典型冤案、假案、错案。
救助的方式一共三条路径和舆论:
即法院申诉程序,到最高法的第一条路径;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程序,到最高检的第二条路径;
纪委监委的对法官、检察官的枉法行为实名控告程序的第三条路径;
最后的杀手锏是舆论监督。
管见了。
别人家摄像头被我砸了?
楼主,你好。
一、你砸坏别人家的摄像头,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如果你可以证明对方在偷拍你,那么对方可以按照偷拍他人隐私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师能不能惩罚学生?
我是张旭语文,很愿意与您一起探讨问题的实质!
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巜教师法》都明确要求教师对学生不能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但是两法中都未对体罚和变相体罚作出法律界定。那么该如何解释体罚和变相体罚呢?
一,体罚。
巜现代汉语词典》中是这样解析解释体罚的:用罚站、罚跪、打手心、打板子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这也就是说,体罚是用暴力的手段对学生的身体进行伤害。
通俗说,就是打学生。
二,变相体罚。
顾名思义,变相体罚就是换了一种方式体罚学生。也就是说不用打的方式,而用与打差不多的让学生难受的方试。
这种方式最常见的形式是:罚抄课文或作业、罚钱、罚做值日、罚站或逐出教室、辱骂学生或讽刺挖苦学生等。
因为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巜教师法》规定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所以,教师是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至于惩罚,是另一个概念,《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没有提及,所以,从概念上说,我认为教师是能够惩罚学生的。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是惩罚呢?
我们看到,变相体罚已经把能起到处罚效果的行为都包含了。
所以,在现实教育中,教师已经没有什么方式可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处了。
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使得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惩处吧,家长就要找教师的麻烦,到学校里讨说法,一度形成了“校闹”的风气。面对家长的行为,教育行正部门和学校就要处分教师。一旦有一例发生,所有的教师在面对教育学生时就襟若寒蝉。使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没有一点权威可言。
对犯错误的学生听之任之吧,全社会都要口诛笔伐,说现在的教师只知教书不知育人。
这种情形,大家有目共睹。新冠状肺炎病毒出现之前的网络上,随处可见讨伐教师的文章。
为此,为了解决教师育人的困境,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要给予教师惩戒权。
但是,到目前,教育部的具体政第还未出台。
很多人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说到学校教育,总是感慨地说:我们上学时在路上看到老师都是害怕的。因为那个年代的老师是有惩戒权的。不管老师,还是学生和家长,似乎是约定俗成的。但是,现在,时移世易,老师、学生、家长又约定俗成了另一个概念:老师是不允许惩戒学生的。
相信,过不了多久,教育部的惩戒学生的政策将会出台。
一旦政策落地,教师在教育学生上就能有规可依,就能让学校教育变成教书和育人两条腿走路。
总之,教师的职责历来是既教书又育人,不能因为惩罚学生的原故而变成瘸子教育。〖原创文章,引用需说明〗
一个中年男人在商场连续侵犯女人的乳房?
这种性骚扰行为,
要么判为流氓罪,
或者判为猥亵罪。
妇女的人身安全,
应该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
应该受法律重视!
于国于民才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