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个税app正式启用)

2022-12-15 05:00:04 61阅读

新个税法实施,关乎每个职场人!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诸多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新个税政策下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纳个税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

先看一下新个税法实施前的旧政策: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1. 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 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法政策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1. 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关于新个税法三实施,有网友总结了20字个税抵扣细则的精华,“抓紧结婚、抓紧生娃、送去上学、孝敬父母、多去学习”。

1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后,不少人发现省了不少钱。

对于企业来说,员工少缴税,那么企业可以根据优惠税收政策合法节税吗?

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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