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的大学宿舍条件怎么样(宁德市城市管理办法)
宁德的大学宿舍条件怎么样,宁德市城市管理办法?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造成物料泄漏、遗撒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涉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已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沿街道路两侧、商业区、居住区、广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闲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六)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七)随地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第三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有偿清理运送。
第三十四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疏通、清除。
第三十五条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消杀及孳生地清除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
(二)询问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就监管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有关责任人停止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管护义务;
(六)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影响门店美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投放车辆,未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所有物,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饲养者或者携带者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或者携大型犬出户时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怎么样?
在许多福州人眼里,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是市中心老资格的高端五星级酒店。
其2005年开业,无论豪华环境和殷勤服务在当时可谓业界典范,拥有414间客房,是商务及观光旅客下榻的理想选择。
坐落于城市的心脏地带,地理位置优越,距五一广场仅举步之遥。宴会和会议设施在当时全省首屈一指,拥有迄今福州规模领先的无柱式宴会厅。
在艺龙等商旅平台搜索,可以查询到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房费,豪华房800~900元左右,行政房1250元左右。
福州香格里拉现任总经理为莫米烨,不过为人似乎十分低调,上任几乎没有相关履历资料介绍。之前曾在海口香格里拉、北京香格里拉就职。
在莫米烨任职之前,前任总经理钟纳森先生曾表示:“众所周知,香格里拉是一个以亚洲式殷勤好客为其经营理念的酒店集团。福州香格里拉自2005年开业以来,在本地市场一直保持领先地位,这与酒店员工的辛勤奉献是分不开的。我希望能够带领这支团队迎接新的挑战,并为我们的宾客们带去香格里拉‘至上盛情’的服务体验。”
不过,下面几个事件,让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的五星级高端形象蒙尘。
一、网络大V“杯”剧事件
国内一众高高在上的高端酒店“杯”剧了!
网络大V“花总丢了金箍棒”一幕幕触目惊心、令人作呕的揭秘视频情景,让这些顶级品牌酒店“浮华”背后的“虚伪”一面,再次无所遁形——
用脏毛巾、浴巾或擦过浴室的海绵,清洗擦拭坐便器、洗手台、镜面和咖啡杯等杯具;海绵在未消毒的情况下,在不同客房重复使用;将马桶刷和抹布放在同一个工具箱;服务员从垃圾桶回收一次性塑料杯盖……
视频曝光了南昌喜来登、上海外滩华尔道夫、北京王府半岛、上海宝格丽、上海浦东文华东方、北京颐和安缦等颇具名气的顶级品牌酒店,涉及北京、上海、南京、福州、南昌等多个城市。
但真相并不止于此!当事人花总表示,他共拍摄了30多家五星酒店,视频曝光的仅仅是拍摄效果相对清晰、比较有代表性的14家,事实上酒店卫生乱象的波及面将近100%。
曝光的14家酒店每晚的参考房价从1000多元到5000元左右,而卫生服务的乱象并没有因为房价的增长而减少。
例如,售价约每晚3000元的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的客房服务人员,拿顾客用了一半的洗发水来洗咖啡杯,后又将挤过的半瓶洗发水放回继续给顾客用;售价约每晚4500元的上海宝格丽酒店,工作人员从卫生间垃圾桶里检出顾客丢弃的一次性杯盖,在自己的T恤上擦拭了几下,继续盖在杯子上供顾客使用。
实际上,国内高星级酒店被曝类似问题并非首次。
2017年的《五星酒店大揭秘》视频截图
近的来说,2017年9月时,就曾有独立测评机构曝光五星级酒店存在不换床单、不洗浴缸、不擦马桶、不洗漱口杯等卫生乱象,评测同样涉及多个知名酒店。
尽管存在酒店运营成本高、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但花总认为,酒店杯具、卫浴用品等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也有相应流程和规范,但细节管理和执行监督落地难,是酒店运营管理方态度的问题。
面对网络舆论,全国被曝光的部分酒店和所在城市酒店主管部门也很快做出了回应。
虽然对酒店行业管理和保洁乱象早有所闻,但令福州市民和外地游客尤其震惊的是,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也在被曝光名单此列。
显然,此番被网络大V曝光的保洁乱象,直接打脸酒店一直推崇的经营理念和服务体验,对总经理莫米烨的职业生涯也蒙上了阴影。
对此,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对媒体回应称,情况确实存在。
酒店管理层非常重视,14日晚就此展开了调查,并认为与酒店“提供最好的服务,并保证住客安全与健康”的理念和一贯标准不符,并向公众致歉。酒店将即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重申流程管理,并且未来将长期持续进行监督。
更为吊诡的是,一向与各大顶级酒店密切互动,经常免费试住、吃吃喝喝的福州本土博主,对顶级酒店的卫生状况也是颇有微词,看来是行业顽疾沉疴。
二、客人与员工肢体接触并被驱离
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上次比较著名的事件,是员工与客人高先生打架,一度事件冲突升级到报警处置,总经理出面责令客人离店。
据媒体报道,该事件发生之后,令人大跌眼镜的是,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给当事人寄送了的一封函件,表示取消其高级会员,也不接受其入住旗下任何酒店,会员权益同时失效。
三、香格里拉大酒店二期项目长期搁置
香格里拉大酒店二期长期搁置
近期,长期搁置的香格里拉大酒店二期项目,也有了点动静,有消息称业主嘉里集团有意将其建成嘉里中心,并且已向建设部门提出了规划调整申请。
此次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的“杯”剧事件,不知道嘉里集团和香港母公司作何感想?
部门:将建议修改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四、福州市旅发委将建议修改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要求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自查自纠,后期将派星评员进行入住暗访。
相关部门开始对福州酒店行业进行明察暗访
同时,市旅发委也将向文化和旅游部及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修改五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的建议。
舆论漩涡之下的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星级“金字招牌”能够保住?
不过,星级在许多高端豪华酒店看来,也许“含金量”成色已稍显不足。
目前,省内星级饭店数量目前正呈现总体缩水态势。
福建省旅发委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2月,福建省内共有星级饭店396家,而到2017年12月,星级饭店数量只有335家。
近年来,福州新建了许多高规格的酒店,规划建设中的度假型酒店也有数十家,但星级酒店却不增反减,这也反映了酒店行业评星热情的消退。
以前所有酒店都挤破头皮想争“星”,如今主动退星的酒店,估计比新增星级酒店还多。说明现在酒店,尤其是五星级评星的意愿比较低。
福建旅游协会饭店专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福州喜来登、世茂洲际、福州凯宾斯基、中庚聚龙、新悦华、铂尔曼以及贵安世纪金源、君豪等多家酒店,虽有达到五星级的标准,却未挂牌。
随着国内市场整体消费升级和文旅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升级、更新换代,有力推动酒店市场转向高质量发展。
实际上,如今挂星级对于商务招待和个性化消费,并非全是优势。特别私人消费逐步取消公务消费成为主流的趋势下,多元化、个性化的酒店硬件和服务才是赢取市场的利器。
当然,虽然看似无关痛痒,但主动退星和被摘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去年,福建省有45家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被取消资格,在被取消的星级饭店中,包括原四星级的福建金仕顿大酒店,三星级的金广达大饭店、福建省邮电公寓等。
以上系列事件,将给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和顶级酒店同行敲响警钟:与其花大价钱各种品牌宣发,请美食旅游大V打 call刷数据,不如扎扎实实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练好内功!
你见过最邋遢的人有多邋遢?
出门描眉画眼的,住顶楼家里有老鼠,袜子内裤一起洗,还有几股子不同的味道,真是恶心了一个月,再也不去了。
遛娃的时候认识一个宝妈,穿着名牌,喜欢化妆,给孩子打扮得也比较时尚,用她的话说是“女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委屈自己,”想买什么就买,想吃什么就吃,想去哪里就去,买不起就借钱买,反正人生就短短几十年,别再为他人做了嫁衣。只听这话,倒还觉得她人比较洒脱。
平时就是在小区碰见了聊几句,关系不好不远,直到有一次我去她家拿我家孩子的玩具,从那以后就稍微疏远了一些。
她家住在楼顶33层,到了她家以后,我就有点后悔,因为实在是太乱了,一个宝妈带着孩子确实是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做家务,但是也不至于这样脏乱。
宝妈打开门的那瞬间,我就握紧了手里的鞋套,想着它已经没有用武之地了。
进门的鞋横七竖八地乱放,还很臭,餐桌上放着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的碗筷碟子,还有外卖盒,茶几上摆放着满满的,有瓜果皮屑,还有一只飞来飞去的小鸟。
客厅有肉眼可见的饭渣,头发,灰尘,鸟屎,毛絮,孩子的玩具,图书,卫生纸扔得满客厅都是。
沙发上放着一块馒头,面包,还有些许瓜子壳,沙发垫歪七扭八铺着,大人小孩的衣服凌乱地扔在贵妃躺上面,4米的沙发,能坐的只有一小块地方。
我说就不进去了,你把玩具拿给我,我就回去了做饭啊! 宝妈也非常热情,非要我进去带孩子玩一会再走,推脱几次,也不便再推辞,毕竟住在同一个小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来到客厅,我就告诉孩子拿了玩具就回家,宝妈家的孩子见到她的小伙伴来了非常开心,哭闹着说不走,让玩一会,然后我询问孩子的想法,但是孩子一直说妈妈回家吧,妈妈回家吧!
最后劝说无果,我就中和了两个孩子的意愿,说玩上十分钟再走,两个孩子也都同意了,但是还没玩5分钟我家孩子就吓得哇哇直哭,拉着我的手要回家。
孩子拿到她的小汽车刚走到茶几边上,就说要尿尿,我就告诉宝妈我要回去了,孩子要尿尿了,但是宝妈说:“家里有厕所,去厕所尿尿就行,让两个孩子孩子再玩一会,你看我家宝宝见到图图多开心啊!”
随后我就带孩子去了卫生间,说实话,去了卫生间,我更后悔了,真的,差点呕吐出来。
洗手台上面乱七八糟,地上有一个盆子里泡着大人小孩的衣服,袜子,竟然还有内裤,垃圾桶已经装满了,地上还放着几片用过的卫生巾。
孩子小便完以后,我就想着赶紧带着孩子回家,就在孩子去茶几上拿小汽车的时候,客厅突然窜出一个黑影,把我家图图吓得差点蹦起来,这时候宝妈很淡定地说:“别怕,是一只小老鼠,”听到她这样说,我都惊呆了!因为瞧着是司空见惯的样子。
瞧着图图吓得够呛,我蹲下来安慰以后,就赶紧带着孩子回家了,出了单元门,她家的情景还在我的脑子里,我知道去别人家里随意看来看去是非常不礼貌的行为。
但是她家实在太乱了,我并没有特意去看,只是有些东西留映入入眼帘了,还挥之不去,你说气人不!
来到客厅我就看到她家的卧室,床上的被子胡乱地放着,有一股子好久不洗的味道,阳台的鸟笼全是屎,小鸟在客厅飞,鸟屎随意拉,羽毛在还在空气中飞舞,其他更乱的我就描述不上来了,因为我真的没有特意去看。
至此以后,我家图图就不怎么愿意和宝宝玩了,她总是有些怕怕的感觉,所以若在小区遇到她们娘俩,我就是打声招呼借口离开,也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我询问过图图,为什么见到宝宝没有以前开心了。
她说:“怕,有老鼠”,
我说:“阿姨把老鼠赶走了,宝宝家没有老鼠了,只有很多可爱的小兔子,小汽车,芭比娃娃啊!”
但是图图还是很排斥,说:“不想去,不好,家里不好之类的话。”
写在最后:
一个人带孩子虽然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家里打扫得一尘不染,但是每天带孩子遛弯,丢垃圾是顺手的事,扫地拖地也是不花什么时间的事情。
家里做不到很整齐不要紧,乱一些也没关系。但是太脏就不是没时间打扫的问题了,这是邋遢,是懒惰,是不想收拾,是一种懒病!
尤其是家里还养着宠物,鸟在房间里乱飞,乱拉,一点也不注意卫生,厨房一种垃圾味,厕所一种屎味,房间一股霉味,客厅一股饭味和鸟味,能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还习以为常,真是我见过最邋遢的人了。
一本大学宿舍条件排名?
华南理工大学,厦门大学,汕头大学,深圳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暨南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山大学等等,这些大学的宿舍条件都非常不错。
有没有宁德师范学院的同学?
不知道